湖南高院:劳务人员工伤责任赔偿,团体意外险赔款可抵扣雇主责任

浅显易懂商业 2024-07-11 21:41:51
导言

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雇主为雇员购买的意外伤害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

在实务中存在2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不能抵扣雇主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属于雇员福利。这种观点得到了雇员的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理赔款应当抵扣雇主的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按照损失填平原则,雇员不应当得到双份保险赔偿,这种观点得到了雇主的支持。

今天我们看看湖南省高院怎么判的。

湖南省高院的观点不太一样。首先阵容就不一样,受害者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得到了省检察院的支持抗诉。

在省检察院的加持下,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大家来看这个案例。

案件背景

曾师傅是湖南长沙市居民,平时在建设公司从事木工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建设公司也没有给曾师傅投保工伤保险,而是购买了团体意外险。

工作期间,曾师傅在使用砂轮时,不慎被砂轮碎片溅出,造成左眼球贯通伤。事发后,曾师傅被送至长沙市第二医院治疗。

治疗过程中,因建设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主动向曾师傅支付理赔金18万元。曾师傅出院后,向建设公司主张各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未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认定,建设公司应当赔偿曾师傅各项费用18万元。

建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建设公司认可曾师傅因眼球受伤遭到18万损失的事实,但是主张应当以保险公司赔付的18万元予以抵扣。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曾师傅在工作期间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该事实已被行政部门所认可,故不存在争议。曾师傅有权享受工伤待遇保险。根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此根据工伤规定,曾师傅应当获得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万元,但由于建设公司未为曾师傅投保工伤保险,致使曾师傅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故建设公司应该向曾师傅支付上述费用。

建设公司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赔偿,故曾师傅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理赔款18万元,应予抵扣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建设公司应当支付曾师傅各项费用18万元,因从保险公司理赔的18万元意外伤害险中得以抵扣,故无需再支付费用。曾师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

建设公司虽未投保工伤保险,但建设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该团体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应为建设公司,曾师傅所获得的意外伤害理赔款,应予抵扣建设公司应当支付曾师傅的工伤保险待遇。曾师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师傅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是曾师傅,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不能抵扣工伤保险的保险待遇,请求再审法院予以支持。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湖南省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团体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为建设公司”“曾师傅代表建设公司从保险公司所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款”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审判决判令曾师傅获赔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应抵扣其工伤保险待遇,系适用法律错误。建设公司应向曾师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保险补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不能适用,曾师傅获得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不能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再审裁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本案。湖南省高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湖南省高院再审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建设公司是否还需要向曾师傅支付18万元。建设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的目的是为保障员工在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或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降低企业风险,曾师傅亦配合建设公司办理了该保险。现曾师傅因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已经获赔18万元,根据双方可推知的真实意思,曾师傅从保险公司所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款应抵扣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公司无须再向曾师傅支付18万元。

综上,曾师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再136号。

以上就是湖南省高院的观点,你觉得哪一方更有理?欢迎留言讨论。

来源:民事案例精选 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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