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十章 期间计算,第二百零一条:“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本名是关于期间计算起始规则的一般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本条是对《民法通则》第二款的延续,只是在条款顺序和文字表述上有所调整。一方面,将按照年、月、日为计算期间的始期计算方法置于第一款,而将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相关规定放在第二款进行规定;另一方面,将“从规定时开始计算”修改为了更为严谨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计算”,强调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期间始期计算的决定性作用。
在审议《民法典》过程中,有人提出,随着时间观念的变迁,在一些民商活动中,比如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的计量时间需要精确到分和秒,而我国的民法典是民商合一的体例,有时候计时单位的一分一秒都具有重大商业价值,因此建议将本条中的“小时”改为“时”,如此可以包含小时、分、秒等单位。这条意见最终没有被采纳。
一是因为《民法典》是运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作统一规定,民事活动中需要将时间精确到分、秒的情形并非主流,因此不必将特殊规则上升为一般规则;
二是因为以现有技术手段,要在量度民事法律关系时普遍性地精确至分、秒,既无实践之必要,也缺乏可靠的操作手段,还会给执法司法带来不必要的障碍,而将最小计量单位精确至小时,已经足以满足民事活动的一般需要;
三是因为在特殊民事活动领域确有必要精确至分、秒的,可以通过单行立法或者制定分编时加以规定,并无必要在《民法典》中作出统一规定;
四是因为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开展民事活动的实际需要自行约定期间,法律对此并未作禁止性规定。
二、制定本条规范的目的对于所有关于期间的规定或约定而言,起算点的确定都是其最终发生法律效果的前提条件,从何时开始起算期间,也将直接对相关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为避免当事人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期间始期的确定发生争议,本条分别对使用年、月、日和小时作为期间计算单位时,期间始期的默认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
三、本条规范的具体含义(一)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始期计算方法
在比较法上,对于以年、月、日为单位的期间始期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三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两类:
在三元主义立法例中,始期的计算方法包括三类:第一,在计算年龄时,出生日期计算在内;第二,如期间从一日开始之时(零点)起算,则始日应计算在内;第三,如期间从一日其他时刻起算,则始日不计算在内。《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采此种立法体例。
在二元主义立法例中,始期的计算方法包括两类:第一,在计算年龄时,出生日期计算在内;第二,不论期间是否从一日开始之日起算,始日一律不计算在内。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采此种立法体例。
我国《民法典》采取了较为独特的一元主义立法例,即无论是计算年龄,还是按照年、月、日计算其他期间,均统一以期间开始的下一日作为起算点。之所以选择自期间开始的下一日起计算,主要是因为,期间开始的当日通常已经过一段时间,如果以该日作为期间起算点,可能会使当事人的期限利益遭受损失。事实上,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在采三元主义的立法体例中,立法者往将以某一天的开始(零时)作为始期的期间单列,并规定期间开始的当日脱计入期间。
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自2017年2月1日起15日后偿还借款,出借人实际于2月1日12时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根据本条规定,期间应从2017年2月2日零时起算,至2017年2月16日24时(假设出借人无业务时间)截止,借款人最长可占用资金372小时。反之,若期间从2月1日算,那么还款期将于2月15日24时截止,借款人最长可占用资金348小时,较之前者少了24小时。
“小时”是民法规定的最小计时单位,较之年、月、日,“小时”对时间的量度更加精确,因此需要更加精细的计算规则。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法通则》将小时的起始点交由“规定”加以规范,实践中暴露出两个不足:
一是表述不尽明确。何谓“规定”并无说明,法的明确性不足,可解释的空间过于宽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可作“规定”解,但如此一来,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自主空间便有遭受过度挤压之虞,实践中也实无如此管制之必要。
二是未能完全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民事活动纷繁复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进入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之后,民事活动的频度和范围几乎覆盖了任何时段,当事人完全可以凭借自身判断达成合意,自行约定起始时间,不必事事皆由法律规定。
故,《民法典》本条将其调整为“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既坚持了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总体调整控制的法治底线,也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了民事活动足够的自主空间。
(二)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始期计算方法
在现实生活中,选择小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长度往往较短,因此,为保障时间计算的精确程度,应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具体时刻作为期间的起点,并据此推定期间的终期。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一百二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再如,在房屋短租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若约定房屋租期3小时,自1月30日12时起算,那么该房屋租赁期应截止于1月30日15时。需注意的是陈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按照小时计算期间时,通常应以整点作为期间始期和终期的计算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