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在县城读初中,村子里的孩子大多数都在乡内读书,学校距离张月的家有十二公里,平时张月都是搭公交车去上学,而姑父李某的家则离县城不远。在张月读初二下学期开始的第一个月,那个时候她还在坚持走读,姑父李某第一次强迫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那天是星期天,张月到李某家里吃晚饭,当时家里面有四个人,饭后四人便一起在客厅里看电视,中途李某的孙子生病了,姑姑便带着孙子去县城里看病,家里就只剩下了张月和姑父李某两个人。
随后张月提出想回家,李某却说时间还早,回家晚一点也没什么事,张月也觉得时间还早,就想继续看一会电视,之后李某说电视不好看,便拿出了柜子里的光碟来放,当时的张月并不知道光碟是黄色的,然而李某还问她好不好看。
当时张月已经很不耐烦,想要尽快离开,可这个时候,李某又开始用语言来挑逗张月,他问张月要不要玩,但感觉到张月并不明白自己的意思,于是先让张月进房间帮他拿手机,随即他也跟了进去。张月说,就在那天晚上,李某将她强暴了,事发之后,李某将张月送回学校,并且还用言语来威胁她,在此后的日子里,李某不断的采取半路拦截张月放学的方式来强迫与她发生性关系。
被姑父威胁发生关系
张月说,她跟李某说过她不愿意,但李某回答他不管,而且在李某与她发生关系的这段时间里,不仅会给她买手机玩,还会给她一些零花钱,就想用钱堵住她的嘴,越给的多,越让她觉得欠得多,然后用这样的借口跟她发生关系,不过她也退过几次给李某,可李某还是硬塞给了她。
就这样,不仅张月怀孕的事情家人不知道,就连这一年里,李某多次对张月实施性侵犯的事情,张月的父母也都丝毫没有察觉。一个六十多岁的亲姑父真的如张月所说的会做出如此兽情?李某的家人又是怎么看的呢?
李某的儿子说,他跟父亲沟通过,父亲承认确实有这么回事,但父亲与张月发生性关系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张月企图从父亲身上得利,事情的责任并不完全在父亲的身上,而且直到张月十月怀胎生下孩子,绝对不可能一直都是被胁迫的,他都不知道张月从父亲身上拿了很多钱。
双方协商孩子由姑父抚养
母亲觉得奇怪,为什么父亲的钱会经常性的越来越少,又没有什么别的开销,总是莫名其妙的就少了。对此,李某却表示,他不想再谈这件事情了,那么依据法律,李某的行为又是否构成了强奸罪呢?
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到奸淫目的,给张月玩手机,买零食,看黄片,让张月进他房间里拿手机,均是为了实现他的主观目的的一种手段行为,关键不在于其手段,而是张月是不是自愿,本案中第一次发生关系,张月或许是被强暴的,但接下来多次发生关系,双方还有物质上的交换,就很难认定到底是被迫还是自愿,强奸行为本质的特征就是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而暴力胁迫等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奸淫目的的手段。
为了能让张月彻底忘掉这段往事,家人决定让张月到云南外婆家上学,但是张月生下来的男婴却一直长期放置市第一人民医院,双方家庭都表示不想抚养这个孩子,那么这个孩子的未来会怎样呢?在法律上讲,到底该跟着谁一起生活呢?
律师说,《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论婚生或者非婚生子女,父母作为监护人,都必须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作为孤儿院送养,仅仅适用于父母双亡,而且没有其他合适监护人的这种情形,本案来讲的话,是不适用的。
最终,双方达成一个协议,男婴让孤独李某抱走,归李某来抚养,而且李某赔偿张月家五万块钱,但这么一个结果,是不是太便宜这个禽兽姑父了。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时有发生,受害者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农村地区的留守女孩,被害人年龄小,而且也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同时也缺乏家长,学校的监管,为了避免这种悲剧的发生,家长和学校应该加强对孩子们的教育,让他们对基本的性知识,至少知道怎么拒绝别人,知道怎么保护自己,别给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