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遇到一个案例:某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过程中,因为该公司房屋土地等资产价值占公司净资产比重超过了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有在建工程4000多万元,系公司正在建设的厂房,还为达到可以使用状态,会计核算记入“在建工程”,有观点认为:在建工程由于没有达到可以使用状态,因此不属于房屋,因此不需要评估?这种说法正确吗? 特别提醒: 虽然正在建设的厂房没有达到可以使用状态,但是它实质上还是属于房产,只是还处于建设过程中,会计核算只能记入在建工程,不能记入固定资产—房产中。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公告进行评估是有政策依据的。 如有不同观点,欢迎交流讨论分享!
近期遇到一个案例:某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过程中,因为该公司房屋土地等资产价值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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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09: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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