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得漂亮!”河南安阳,男子接到开锁订单,约定开锁费为50元,谁知,因为他锁开得太快,顾客觉得吃亏,要求少付10块钱,男子同意了。可顾客见他好说话,只愿意付20块钱,男子大怒,直接将门关上走人,顾客懵了!
(来源:星视频)
贺强是个手艺人,他跟一位开锁师傅苦学多年,在学成后,他选择了出来单干。
这天,他突然接到另一个顾客王明的电话,声称他家的门不小心给锁上了,让他过来帮忙开,并询问他需要多少钱。
贺强在和王明沟通后,得知他家的门锁是市面上最普通的那种,要打开丝毫不费劲儿。
于是,他便开出了80元的价格,可王明却说:“你收得太贵了,上次我也锁过一次,人家才收50块!”
虽然这个价格比较低,可贺强想着,反正现在自己手上也没有单,闲着也是闲的,50就50吧。 于是,他便一口答应了下来!
很快,贺强就背着工具箱,来到了王明家门口,他在门口急得团团转,看到贺强,就像见到救星一般。
贺强开的锁不下几千户,什么样的人都见过,为了避免扯皮,他再次跟王明确认:“我们在电话里说好了,开锁费是50元,没错吧?”
王明拼命点头说:“对对对,就是50元,你放心,锁一打开,我就马上转给你,一分也不会少!”
得到王明的确认后,贺强观察了门锁后,从工具箱里拿出一根铁丝,不到3秒,就将锁给打开了。 这一番操作,直接把王明给惊着了,他觉得太神奇了,对着贺强就是一顿夸。
可他话锋一转,竟然对贺强说:“师傅,你这开得也太快了,你这50元赚得太轻松了吧,你看哈,我辛辛苦苦上一天班,才赚一百来块钱,你这3秒钟就赚走了我50元,你也太黑了吧,这样,你少收点呗!”
贺强觉得很无语,便说:“我开锁快,那是我的技术好,难不成你想在门外多呆儿吗?我开锁前跟你确认过,开锁费就是50元,你不能因为我开得快,就反悔!”
可王明不管贺强怎么说,他都觉得这50元给得太亏,他让贺强让10块钱的价。
贺强本来想跟他磨到底,可是在双方理论的时候,他又接到一个单,对于他来说,时间就是金钱,他不想为了这10块钱,浪费时间。
于是,他便同意让价10元,并掏出收款码,这次王明很爽快,他马上付了钱。
贺强的手机马上传出:“收款已到账20元!”他傻眼了,当即问王明:“你这是什么意思,不是说好了付40元吗?怎么只收到20元?”
王明瞥了贺强一眼说:“你3秒就赚20元,还嫌少吗?你见好就收吧你,就这样了,多了没有!“
见王明如此不讲武德,贺强的火气是“噌噌噌”地冒,他再次问王明:“这钱你到底付不付!”
王明也很硬气,反正现在门都开了,他还能拿自己咋地?他直接说:“不付!”
这次贺强不再跟他废话,他直接哐当一声,将门给锁上,他背起工具箱就想走。
王明被这一操作给惊到了,他愣了几秒,追过去大喊:“你太缺德了,你快把门给我开开!”
可贺强却说:“开锁可以,你再给我付30块,我马上给你开,否则你别请高明!”
最终,双方大吵一架,锁也没开成,导致的结果是,贺强付出劳动少赚了30元,王明付了20元开锁费,却没能成功进家门,双输!
此事传到网络后,大家纷纷表示:“干得漂亮,对付这种反复无常的小人,就得好好治治他!”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王明的行为涉嫌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贺强与王明虽然是口头合同,但也为有效合同中的一种,双方提前约定好开锁价格为50元,且在开锁前,贺强再次向王明确认过价格,双方均无疑异议。
那么,贺强有为王明成功开锁的义务,而王明则应如约支付开锁费,但王明以贺强开锁太快为由,只付20元,而他们之间的合同中,并未明确开锁应达到的时长,显然,王明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2、双方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事!
根据《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贺强付出了劳动,那么他就有收取开锁费的权利,而王明也应该遵循诚信公平的原则,支付开锁费,否则就侵害了贺强的合法权益,他有权主张要求王明支付开锁费,并赔偿误工损失!
3、王明的赖账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做人应以诚信为安身立命之本,王明丝毫没有契约精神,不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明明约定好开锁费为50元,贺强同意少10块,他却得寸进尺,只支付20元,此行为实在太过分,有违公序良俗,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开锁是一门技术活,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开锁快,说明开锁师傅的技术精湛,而且还节约了双方的时间。
可总有一些人,只看到了别人赚钱,却没看到别人背后付出的努力,真是可悲又可叹啊!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