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转!”广西,一17岁男孩因为游戏币与人产生矛盾后用眼瞪对方,对方年龄小害怕骑摩托车并带上小伙伴回家。没想到,男孩和朋友骑摩托车追赶并踹他人的摩托车,导致对方车摔倒,车上三人一死两伤。一审法院判决男孩三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对方40000元。男孩上诉,二审惊天逆转。男孩无罪,无需任何赔偿。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孩张鑫是家中独子,且是家中三代单传,备受父母的宠爱。其上学后不好好学习,经常惹事生非,是学校的小霸王。后来,因为成绩不好,没有考上高中。
初中毕业后,张鑫就在家混日子,其父母也不管他。
事发当日,张鑫骑摩托车带他的好朋友王强等人去游戏厅准备玩游戏。
期间隔壁村的郑阳和朋友张亮、张虎也在那里玩,他们便进行观看。
郑阳几人一会功夫居然赢了2000多分,他们打算把赢的分数折成游戏币从游戏机内退出来。在退币时,张鑫和王强想抢其三人的游戏币,被郑阳拦住了,所以他们没有抢到手。
在此过程中张鑫动手推了郑阳,并踢了一脚张虎。后来郑阳退了币走出游戏室门口时,张鑫两人在那里瞪对方。郑阳把游戏币退了20多元钱后便离开游戏机室骑摩托车带着两人回家。 没想到,他们还没有走多远,张鑫便骑摩托车追了上来,问郑阳:“你想打我吗?”。郑阳问“你想做什么?”听到这句话后,张鑫就用右脚踢了对方摩托车的车尾架处,郑阳害怕加速远离对方。
张鑫加大摩托车油门追逐,再次追上郑阳,王强用手打他们三人,而张鑫用脚踹摩托车。郑阳驾驶失控,摩托车摔倒,张虎就昏迷不醒,而郑阳和张亮,则受伤爬不起来。路过的行人报警,将三人送医治疗,张虎医治无效死亡。而郑阳和张亮的伤情经过司法鉴定,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二级!
事后,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张鑫抓获归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鑫驾驶摩托车追逐驾驶摩托车搭载张虎、张亮的郑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被害人郑阳驾驶的摩托车摔倒,造成张虎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张鑫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张鑫从轻处罚。
郑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没有取得合法驾驶资格,超载驾驶,加重了损害结果,对本案的发生起次要作用,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鑫追赶郑阳致使郑阳翻车摔倒受伤,应对郑阳的经济损失承担80%的责任。
法院判决:张鑫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郑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3843.2元。 一审判决后张鑫及其家人提出上诉,高薪聘请律师作无罪辩护。 他们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一审法院认定张鑫、郑阳两人在游戏室内发生过小摩擦(不愉快),不是事实;2.郑阳驾驶的摩托车在翻车时,张鑫驾驶的摩托车距对方摔倒的位置还有约20-30米左右,张鑫没有踢过郑阳的车;3.证人甲在庭审作证时没有说过“郑阳向其说过他被人追车和被人踢的事情”;4.一审法院认定张鑫奋力追赶郑阳的摩托车没有事实根据;7.张鑫对被害人的死亡既无主观的故意,也无过失,上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张鑫无罪,同时,张鑫及其父母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1.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张虎系因所搭乘的摩托车摔倒致死,但摩托车摔倒的原因不清。经查,本案被害人张虎经依法鉴定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而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分析,交通事故的发生可因车速过快,直接导致车辆失控造成,或是车辆高速行驶过程中,受外力作用导致车辆失控造成。
在本案中,张虎死亡和郑阳2人受伤的直接原因是郑阳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导致郑阳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每一种原因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可能有必然性。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如果不能确定是哪个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刑法的必然性不存在。
根据现有的证据,尚无法对交通事故产生的原因作出唯一结论,原判认定张鑫的行为与谭某1的死亡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张鑫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张鑫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大家对此事中疑罪从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