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一位中学生没有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被两位老师批评了一顿,结果这位学

雪峰说法 2024-09-22 13:14:38

陕西延安,一位中学生没有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被两位老师批评了一顿,结果这位学生想不通,竟然从5楼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事后该校表示,两位老师进行批评教育时,方法欠妥,言语不当,撤销了他们的职务。

(来源:青少年普法)

接到孩子在学校出事的通知,刘倩倩痛苦得瘫痪在地,动弹不得,在家人的搀扶下,不得不来学校面对现实。

当她看到孩子浑身是血的样子,她无法想象曾经还在她身边活蹦乱跳的孩子,曾经还在她怀里撒娇的孩子,现在却已经永远离开她了。

她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她在孩子身边痛哭起来,哭得惊天动地。

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会让她的孩子做出这样的决定。

原来,她的孩子是一个比较内向的人,不太喜欢参加集体活动,当时学校就组织了一个集体活动,需要每个学生都参加。

当时全班同学都兴高采烈地去参加了,都玩得很开心,唯独不见刘倩倩的孩子参加。

此事很快被年级副组长徐老师,以及德育处的副主任康老师知道了。

学生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就不利于学生团结意识的培养,两位老师自然要尽自己的职责,然后找到了林倩倩的孩子。

他们把孩子叫到办公室,然后就进行了教育,因为是两个老师,孩子又不怎么喜欢说话,又不爱参加集体活动,他不敢说话。

所以两位老师进行谈话的时间就比较长,激动之余,就说了一些比较重的话。 在两位老师看来,有些孩子就需要教训一下,毕竟他们都已经是中学生了,说话语气不重,他们根本听不进去。

可他们忽略了,不是每一个孩子的心理素质都是很好的,也不是每个孩子都喜欢热闹的环境。

刘倩倩的孩子就是一个爱安静,并且是一个不喜欢多说话的孩子,他不但自尊心强,也比较敏感。

因为不参加集体活动就被长时间批评教育,林倩倩的孩子从办公室出来之后,就闷闷不乐,越想这件事越痛苦。

他在学校也不怎么喜欢和别的同学说话,发生这样的事情,他觉得自己就是闯了个大祸,老师的话也让他想不通。

只不过是没有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而已,又不是犯了多大的错,为什么要批评那么长的时间。

他无颜回到宿舍,一个人在外面走着。

他越走越难受,无法排解内心的痛苦,他来到走廊上,从5楼往下看,就做出一个让人害怕的决定。

他爬上护栏,探出身子,准备纵身一跃,幸好路过的同学发现了,就赶紧拉住他。

可还没等同学把这件事告诉老师呢,这孩子又想不通了,冲上护栏,义无反顾地跳了下去,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像这样的事情,刘倩倩和家人自然要追究下来,他们得知孩子只是因为不参加集体活动,就被老师批评,就发生这样的悲剧,他们更是接受不了了,他们要学校给一个态度和合理的说法。

学校也没有推脱责任,事后也给出答复,表示这件事确实是因为两位老师的教育方法欠妥,言语不当导致的,并且他们已经撤销了两位老师的职务。

单单是这样的处理方式,刘倩倩和家人自然不认可,曾经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已经离世了,这对于他们一家人来说,是非常大的打击和痛苦。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解决这件事情呢?

1、作为老师,有教育学生的义务,但是不可以侮辱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如果这两位老师在批评教育学生的时候,确实不尊重学生,然后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那么他们确实是有过错的。

2、在这件事中,如果两位老师确实存在过错,那么他们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老师有教育学生的责任,但是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3、孩子在学校发生这样的悲剧,学校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民法典》第5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这样的事情,不管是学校还是家长,其实都不希望,所以孩子的心理问题,不但家长要注意,学校也要注意培养孩子们强大的心理,否则很容易出现问题的。

对此,你有何看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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