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发现新来的女同事长得十分漂亮,便开始对女同事各种撩拨,甚至在发短

史珍香聊史 2024-10-29 23:43:19

广东广州,一男子发现新来的女同事长得十分漂亮,便开始对女同事各种撩拨,甚至在发短信时还喊女同事“老婆”。可是女同事并不喜欢男子,甚至多次拒绝撩拨,但男子却一副誓不罢休的样子。无奈之下,女同事就向公司领导举报被男子性骚扰,最终导致男子被公司给开除了。可男子不服,他坚称是在追求真爱,公司并未规定同事之间不准恋爱,于是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

(来源:上观新闻)

男子唐某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质检员,已经结婚了,但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在唐某入职一年后,公司又进来了几名新员工,其中女员工戴某因为长得漂亮,吸引了不少男同事的青睐,唐某正是其中之一。

由于大家都是同事,所以戴某并未拒绝唐某等人的添加好友请求,平时也和唐某等人也相谈甚欢。

唐某见戴某不仅长得漂亮,性格也十分的开朗,便决定要追求戴某。为了尽早抱得美人归,唐某经常约戴某出去看电影、吃饭,不过都被戴某给拒绝了。

其实戴某早就从同事那里得知,唐某仍处于已婚状态,她不想当小三,所以并未接受唐某。可是唐某却对戴某一副志在必得的样子,他经常在聊天中直接称呼戴某为“老婆”。

戴某多次明确地拒绝了唐某,并表示希望唐某能尊重自己的选择。

然而唐某却像着了魔一样,对戴某的拒绝置若罔闻,他开始给戴某寄送各种小礼物,甚至在公司内的公共场合,大声向戴某表达爱意,完全不顾及周围同事的目光和感受。

戴某被逼无奈,只得向公司领导求助。公司经过核查,确认了唐某骚扰戴某的事实,于是两次向唐某发出警告,要求其不得骚扰戴某。

但是唐某并未理会,甚至还理直气壮地和公司领导说:“我和我老婆都分居1年多了,只要追到戴某就离婚,而且公司也没规定不能追求女同事。”

公司见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戴某的工作,便决定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

唐某心有不甘,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劳动仲裁委并未支持唐某的诉请。

之后,唐某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坚称自己只是在追求爱情,并非性骚扰,自己虽然尚未离婚,但与妻子已分居一年多,因此有权利追求未婚女同事戴某。

因此,唐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合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那法院会怎么判?

一审法院认为:

性骚扰是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的行为。

本案中,唐某多次通过短信、电话、邮寄物品,甚至在公司内公开表达爱意等方式,向戴某表达追求的意愿,并且直呼戴某为“老婆”。

这样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同事之间正常的交流范畴,且在言语上对戴某进行了性暗示,使得戴某感到了不悦,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投诉。

因此,唐某的行为属于性骚扰,且已经对戴某的工作造成影响。

公司在得知唐某对戴某性骚扰后,多次警告其立即停止骚扰行为,但唐某拒不改正,故决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系合理合法。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请。

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唐某主张自己有追求未婚女同事的权利,但追求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他人的意愿进行骚扰。

况且唐某已经结婚,其追求戴某的行为,属于婚内出轨,是对妻子的不忠,这违背了公序良俗。

其次,《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由此可见,公司在发现唐某骚扰戴某后,有理由对唐某的行为进行制止。可是公司多次警告后,唐某拒不改正。

根据《员工手册》第7章第2条、第38条规定,员工之间不得实施性骚扰等不当行为。

因此,公司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唐某的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后,戴某其实做得非常正确,既然唐某是有妇之夫,那在他离婚之前,是坚决不能碰的,否则后患无穷。

公司在发现唐某性骚扰戴某,且不听劝阻后,并未和稀泥,而是坚决捍卫了戴某的合法权益,这点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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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天蓝

天蓝

2
2024-10-30 10:22

唐某有没有收取戴某的礼物?

史珍香聊史

史珍香聊史

一个纯粹的历史爱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