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女子和男子恋爱后同居,接着他们有了一个女儿。但孩子出生后,两人的感情

博仑有意思 2024-11-06 02:19:19

广西南宁,一女子和男子恋爱后同居,接着他们有了一个女儿。但孩子出生后,两人的感情却走到了尽头,分了手,女子便带着女儿回了老家。 等到女儿三岁时,男子突然出现,提出要抚养女儿。从那以后,女儿就跟着父亲生活,前夫和女子也没了联系。 时光匆匆,16年过去了,女儿已经十九岁。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女儿把生母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从3岁到18岁期间的抚养费,总计36万元。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她大吃一惊。 2004年,经朋友介绍,夏微和熊海林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就住到了一起。可夏微怀孕后,熊海林却没有向她求婚。 夏微还是生下了女儿熊玲,不过女儿的到来并没有让他们的关系变好,反倒是因为生活里的各种压力和杂事,两人经常吵架,感情越来越淡。 一次大吵之后,熊海林说没法再过下去了,两人就这么分开了。 一开始,夏微带着熊玲在老家,她一个人拉扯着孩子,日子过得很不容易。 三年很快过去了,熊玲三岁的时候,熊海林突然出现,说要把女儿接到自己身边养。 夏微心里虽然特别舍不得,但想到女儿的以后,还是含着泪答应了。 夏微给女儿收拾好了东西,分别的时候,熊海林跟夏微说,以后别来打扰他们的生活,他想让熊玲在安稳的环境里长大。 从那以后,熊玲就跟着熊海林走了,他们和夏微的联系也越来越少。 时间过得很快,一转眼十六年过去了,熊玲长成了一个大姑娘,漂亮又聪明。 因为这么多年都没怎么和母亲联系,熊玲对母亲几乎没什么印象,也没怎么感受过母爱。 有一次,她跟父亲聊天,偶然从父亲嘴里知道,这么多年母亲很少来看她,连抚养费也一分没给过。 这让熊玲心里很不是滋味,她怎么也想不明白,怎么会有这样的母亲,对自己的女儿这么狠心,不管不顾。 于是,已经 19 岁的熊玲下定决心要讨个说法,她把母亲夏微告上了法庭,要求母亲支付自己 3 岁到 18 岁的抚养费,一共 36 万元,每个月按 2000 元算。 按照《民法典》第 1071 条的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谁也不能欺负和歧视他们。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该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熊玲觉得,就算父母没结婚,母亲夏微不直接抚养自己,就应该给抚养费。 可夏微说,熊玲在3岁前都是自己一个人抚养的,没找熊海林要过抚养费,2007 年熊海林来接孩子的时候,两人商量好了由熊海林一个人抚养熊玲,所以自己不用给抚养费。 法院判决的时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 1067 条: 父母要是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让父母给抚养费。 但是抚养费的作用是督促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保证未成年子女能健康成长。 子女成年以后,抚养费的意义就没有了,也就没有要抚养费的权利了。 而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41 条的规定: 还在上学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失去了、部分失去了劳动能力,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法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熊玲的情况不符合这些规定,如今她已经成年了,不能再跟夏微要抚养费,也不能要回未成年时候父母应该给的抚养费。 最后,法院驳回了熊玲的诉讼请求,熊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还是维持原判。 (信息来源:环球网 南宁中院) 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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