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频出的处罚“翻墙”的行政行为,本身已经涉嫌违法。 各地处罚都是依据《计算机信

傲翔鹰 2024-11-07 10:47:35

各地频出的处罚“翻墙”的行政行为,本身已经涉嫌违法。 各地处罚都是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擅自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但是,“信道”一词尚无相关的明确司法解释。仅从字面意思看,“信道“指信息联络通道,在当下技术条件下指建立信息渠道的软件、硬件、网络。 先说硬件:在我国境内,所有公民要想上国际互联网,使用的都是国有的5条光缆:电信、网通、联通、移动、铁通。任何人都是通过这些国有光缆信道上网,何来“自行建立或擅自使用”一说?难道自己拉一根光缆到国外吗? 再说软件。各大国有运营商提供的有线、无线上网服务首先是实名制注册、收费的,然后才会有上网的账号、密码,才能通过各种软件登录互联网。难道有哪个公民能偷偷进入运营商的服务器给自己建立一个用户吗? 而使用这些合法“信道”之后,才能进入网络世界,之后再使用VPN等服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说违法吗? 所以这个条例属于用词含糊、规定不清、无相关明确解释。执行起来,就和“寻衅滋事”、仿真枪一样,成了执法者靠个人印象判断的口袋罪了。 再有,所谓的翻墙者如果仅仅浏览信息,并不参与制造、非法评论、下载、传播,有哪条法律规定是违法的呢?相反,《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通信自由的权力和监督权。剥夺公民获取信息的渠道,难道不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吗? 所以,执法者更应该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盲目扩大执法范围,更不能有罪推定,认为浏览国外信息的就是潜在的犯罪分子从而非法处罚。 法是所有公民的法,当公平公正,这是最基本的立国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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