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当“裁判”评价满意度,既不具有科学性,又不具有合理性,建议不要对信访人搞满意度测评。 信访人的诉求有可能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如果这种情况未满足当事人的不合理诉求,当事人肯定是不满意的,这种不满意是正常的,恰恰说明有关部门能够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如果一味的去追求满意度,就可能会出现不按照有关规定来解决问题,而是按照当事人的无理要求、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去处理问题。 为了应对信访考核,追求较高的满意率,还有可能出现虚假信访的问题,因为要依法解决信访事项是很难的,就可能存在编造信访案件的可能性,想方设法去提高满意率。 建议取消信访案件的满意度测评,因为处理信访最重要的是看解决问题依没依法,处理事情是否公正公平。信访人满意了并不代表解决问题是合法合规的;信访人不满意,也并不代表解决问题的人不正确。 不是有的信访人以寻衅滋事或者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有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你问被测评对象满意吗? 满意度测评,就相当于叫信访人对搞信访工作的人进行评判,“裁判权”交给信访人,既不具有科学性又不具有合理性,信访人对信访工作的满意度评价,如何能够反映出解决信访问题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小编认为,如果不合理诉求满足后,当事人倒是满意了,有关人员可能就违反规定了。这样的满意度测评有何意义?
信访人当“裁判”评价满意度,既不具有科学性,又不具有合理性,建议不要对信访人搞满
公平正义闻
2024-11-17 0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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