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男子恋爱同居,女子生下孩子之后,两人一直没有结婚登记。随后,男子大手

博仑有意思 2024-11-23 11:40:31

上海,女子和男子恋爱同居,女子生下孩子之后,两人一直没有结婚登记。随后,男子大手一挥拿出1170万购置房产,女子单方面认定这套房子是男子买给自己的。双方因房产证的份额分配问题大动干戈。女子怒火中烧,瞒着男子办理了退房退款,将1170万购房款全部据为己有。男子无奈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女子返还房款,女子一意孤行不同意,反复折腾不休,最终的结局令人大感意外。 (案件来源:看看新闻) 朱明(化名)和张芳(化名)相爱许久,虽说没领结婚证,但共同育有一个乖巧的儿子。 为了给张芳母子一个安稳的家,朱明决定在上海买一套房子。 当时张芳在杭州的一所大学工作,经常两地往返。 朱明想着有了房子,张芳就能常回来,一家人就能幸福地生活在一起。 他把想法告诉张芳后,张芳高兴极了,两人很快就开始了在上海的看房之行。 他们利用周末和节假日,跑遍了上海的众多楼盘,终于看中了一套都挺满意的房子。 朱明拿出 1170 万买了下来。 可就在他美滋滋地规划未来时,两人因为房产证上份额的分配起了争执。 张芳觉得这房子是朱明买给自己的,是给自己的好处,房产证上得有自己的名字。 朱明却认为房子钱都是自己出的,两人又没结婚,要是给张芳太多份额,以后的事说不准。 就因为这,两人大吵一架。张芳瞒着朱明,偷偷去售楼处办了退房退款,把 1170 万全汇到了自己账上。 做完这些,她回杭州上班了。等朱明发现,多次联系她让还钱。 可张芳态度坚决,觉得房子跟朱明没有关系,自己拿这 1170 万没问题。 两人彻底闹掰,朱明提出分手,还把张芳告上了法院,要求她归还 1170 万。 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张芳还钱,可她一直拖着不还。 朱明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这时张芳已把钱全转走了,而且人在杭州。 朱明考虑到两人还有个共同的儿子,不想把事做绝,协商后同意张芳分两期还 750 万,剩下的就不追究了。 张芳虽然答应了,但每次都说话不算数,到时候也不还,还找不到人。 执行法官和朱明多次往返上海、杭州,还拜托张芳的弟弟传话,说张芳再不执行,就得承担法律责任。 直到被强制传唤,张芳才如梦初醒,说钱转给了父亲,答应还钱。 朱明看她那狼狈样,心一软,双方又达成和解协议。 最后,张芳同意还给朱明 800 万,这件事才算完结。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呢? 1. 朱明和张芳是同居关系,张芳拿走 1170 万购房款属于不当得利,就得还。 《民法典》第 122 条规定:要是有人没法律依据,得了好处,受损失的人有权让他把好处还回来。 在同居关系里,一方没经过另一方同意,就用人家钱,还没合法理由,可能就构成不当得利。 张芳和朱明是同居关系,财产原则上各归各的。 张芳瞒着朱明退房退款,拿走 1170 万,侵犯了朱明的财产权,构成不当得利,朱明有权让她还。 2. 法院判张芳还 1170 万,为啥朱明只要 750 万? 《民事诉讼法》第 237 条规定:执行的时候,双方自己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得把协议内容记下来,让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要是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申请,恢复原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就是说,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只要双方意思真实,不违法违规,不损害别人利益,就可以自己达成和解协议。 朱明同意张芳分两次给自己 750 万,可张芳没守信用。 3. 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轻的罚款、拘留,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款规定:参与诉讼的人或者其他人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法院可以根据情况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张芳躲起来不还钱。 因此,朱明申请强制执行,张芳被拘留后才醒悟,答应还 800 万,也还到位了。 对此,大家有什么不同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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