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女子和丈夫去拉萨旅游,回家却发现坦克300不翼而飞!不料,女子丈夫收到一条消息,车牌号也没了,夫妻俩去车管所一查,车被过户了!女子崩溃:我是原车主却什么都不知道,车和车牌都没了。 (来源:小莉帮忙) 据悉,10月25号,女子和丈夫一起去了拉萨游玩,两人享受了几天的欢乐时光。 然而,等他们回到家,却发现家里的车不翼而飞了。 女子有一辆坦克300,是她掏全款买的,车辆登记在她名下。 夫妻俩旅游回来发现车没了,惊得瞪大了眼睛。女子赶忙调监控查看。 一个身着黑衣的男子把她的车给开走了,这个人女子夫妻俩都认识,是在车友会上结识的一个普通朋友,姓吴。 女子夫妻俩是做买卖的,平常车钥匙就放在公司的桌子上。 夫妻俩起初还琢磨着,估计是朋友碰上了急事要用下车,可能过几天就还回来了。 但是,几天后,女子丈夫收到一条消息,这下子可把夫妻俩吓得不轻。 11 月7号的时候,女子丈夫打开12123想看看车子有没有违章,这一看,车牌号居然没了。 把他惊出一身冷汗,他的车牌号可是888这样的靓号,车牌号没了,车也不见了,他这才意识到事情严重了! 夫妻俩联系把车开走的朋友,可是,对方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 女子丈夫急忙拿着相关手续前往车管所,一查,自家坦克300被过户了,过户到一家二手车经营公司。 夫妻俩完全傻了眼,女子也想不明白,自己作为原车主啥都不知道的情况下,车子怎么就能过户了? 更让他们着急上火的是,那个朋友还是联系不上。 夫妻俩又跑到那家二手车经营公司去询问。 当问到开票流程的时候,对方说有登记证书、行车证、身份证就行了。 女子一听,气不打一处来,她质问道:“我是原车主,难道不需要我本人到场?难道不需要我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对方把档案拿了出来,过户手续上显示的是一个男人的身份信息。 这把女子气坏了,她一个劲地说:“我是女的,我是女的!为啥资料上面是个男的,你们这都能搞错?” 然而,对方却表示,他们看的是授权委托书之类的资料。 虽说委托书上有女子的签名,但女子坚称这不是自己写的字,手印也可以去鉴定。 女子夫妻俩对二手车交易的审核提出了质疑,对方的回答却是含糊其辞。 就在夫妻俩和他们争执不休的时候,车辆过户的代理人来了。 双方一见面,彼此情绪激动,差点就吵起来了。 代理人表示,现在车辆手续都在自己手里,转账记录、买卖合同啥都有。 但是,女子反问他:我是原车主,你把钱转给谁了? 代理人回答说,卖车给自己的人叫吴某某,自己把钱打给了这个人。 原来,这个吴某某就是女子夫妻俩认识的那个车友,也就是他把车开走的。 代理人还说,要不是车辆手续齐全,车管所咋能给过户呢。 随后,代理人也联系了吴某某,可对方根本不接电话。 代理人觉得自己冤枉,如果不是车辆手续完备,自己不会在合同上签字,他表示,要是真有问题,自己愿意承担责任。 所以,所有的问题矛盾,找到吴某某才能解决。 之后,夫妻俩报了警。 1、吴某某未经女子夫妻俩同意,擅自将车辆开走并过户给他人,或许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吴某某在女子夫妻俩去拉萨旅游的第二天,在没经过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就把坦克300开走,还过户给了别人。 吴某某主观上明显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也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且,车辆的价值通常都比较大,所以,吴某某很可能构成盗窃罪。 2、二手车经营公司在办理车辆过户时,审核不严格,需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般来说,经营公司在办理车辆过户时,应当严格审核相关手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这个案子里,二手车经营公司仅仅凭借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就办理了过户手续。 没有核实原车主的真实身份,也没征求原车主的同意,存在审核不严格的过错。 所以,二手车经营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由于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比如赔偿原车主的损失等等。 3、最后结果 女子说,她又去车管所问了,对方表示,要根据破案的结果,如果车辆被认定为偷盗,可以给她办理车辆退档。 而警方表示,他们对于二手车经营公司的行为,已经交给当地商务局处理了。 另外,如果吴某某和代理人在二手车交易期间,有伪造他人签字,或者伪造身份证等行为,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对于吴某某开走车辆这件事,目前警方正在调查当中。 最后,也要提醒大家,家里重要的证件一定要保管好,千万不能随意乱丢乱放,免得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河南,三门峡,女子和丈夫去拉萨旅游,回家却发现坦克300不翼而飞!不料,女子丈夫
博仑有意思
2024-11-23 14: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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灿烂星空
车牌不能过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