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男子带妻子去拉萨旅游,回家时却发现,自家门口的车子不翼而飞!苦等几天

博仑有意思 2024-11-23 20:29:29

河南三门峡,男子带妻子去拉萨旅游,回家时却发现,自家门口的车子不翼而飞!苦等几天无果后,男子在12123app查询车辆违规,殊不知来了一场闹剧。自己的车子不翼而飞,就连车辆信息也都没了,更可气的是在夫妻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家车子居然被人卖了。无奈之下,男子找媒体寻求帮助,可结果耐人寻味! (来源:小莉帮忙) 10月25号,小美(化名)和老公一起去拉萨游玩了,夫妻俩玩了好些天。 等回到家,却发现家里的车没了踪影。 小美有一辆坦克300,是她全款买的,车子登记在她名下。 夫妻俩旅游回来发现车不见了,特别惊讶,小美赶忙调出监控查看。 看见穿黑衣服的男子,是他把车开走了,小美夫妻俩也认识,在车友会上结识的普通朋友。 小美夫妻俩是做生意的,平常车钥匙就搁在公司的桌子上。 夫妻俩一开始寻思,可能是朋友有急事要用下车,估计过几天送回来了。 然而,几天后,小美丈夫收到一条信息,把夫妻俩吓得不轻。 11月7号的时候,小美丈夫打开12123想看看车子有没有违章,这一看,车牌号居然没了。 把他惊着了,他家的车牌号888靓号,车牌号没了,车也不见了,他才意识到事情严重了! 夫妻俩开始联系把车开走的那个朋友,可是,对方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 小美丈夫赶紧拿着相关手续去了车管所一查,自家的坦克300被过户了,过户到了某二手车经营公司。 夫妻俩彻底傻了眼,小美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作为原车主啥都不知道,车咋就过户了? 更让他们着急的是,那位朋友还是联系不上。 夫妻俩又跑到某二手车经营公司去打听。 问到开票流程时,对方说有登记证书、行车证、身份证就行。 小美一听气不打一处来,问道:“我作为原车主难道不需要到场?难道不需要我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对方把档案拿了出来,过户手续上显示的是一个男人的身份信息。 小美气得不行,直说:“我是女的,我是女的!咋资料上是个男的,你们这都分不清吗?” 然而对方表示,他们看的是授权委托书之类的资料。 虽然委托书上有小美的签名,但小美表示这不是自己写的字,手印也可以鉴定。 小美夫妻俩对二手车交易审核提出质疑,对方却回答得含含糊糊。 就在小美夫妻俩和他们争执的时候,车辆过户的代理人来了。 双方一见面就火冒三丈,差点吵起来。 代理人表示,现在车辆的手续都在自己手里,转账记录、买卖合同啥都有。 但是,小美反问他:“我是原车主,你钱转给谁了?” 代理人说,卖车给他的人叫赵某某,是这个人把车卖给他,他把钱打给了这个人。 原来,这个赵某某就是小美夫妻俩认识的车友会那个人,也就是把车开走的那个。 代理人说,要不是车辆有登记证书、行车证,车也都在,不然车管所咋能给他过户。 随后,代理人也联系赵某某,对方还是不接电话。 代理人也觉得自己冤枉,如果不是车辆手续齐全,自己也不会在合同上签字,还表示,要是真有问题,自己愿意承担责任。 所以,所有的问题和矛盾,最终都得找到赵某某才能解决。 之后,小美夫妻俩报了警。 1、赵某某未经小美夫妻俩同意,擅自把车开走并过户给他人,或许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 264 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赵某某在小美夫妻俩去拉萨旅游的第二天,没经过他们同意就把坦克 300 开走,还过户给了别人。赵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且,车辆价值通常较高,所以,赵某某可能构成盗窃罪。 2、二手车经营公司在办理车辆过户时,审核不严格,需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 509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般来说,经营公司在办理车辆过户时,应当严格审查相关手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这个案子里,二手车经营公司仅仅凭借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就办理了过户手续,没有核实原车主的真实身份,也没征求原车主的同意,存在审核不严格的过错。 所以,二手车经营公司可能需要承担因为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比如赔偿原车主的损失等等。 3、最终结果 小美说,她又去车管所问了,对方表示,要根据破案的结果,如果车辆被认定为偷盗,可以给她办理车辆退档。 警方表示,他们对于二手车经营公司的行为,已经交给当地商务局处理了。 另外,如果赵某某和代理人在二手车交易期间,有伪造他人签字,或者伪造身份证等行为,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对于赵某某开走车辆这件事,目前警方还在调查当中。 最后,也提醒大家,家里重要的证件一定要保管好,千万别随便乱放,免得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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