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我这利用我欺骗公众没完了啊!自导自演自问自答?在自导自演转发?每次都是这个无评论转发?小号吧?逼俺给拉黑啊!逼俺做复读机啊!
现行湖北、重庆、贵州、湖南、个人求助平台关于个人求助相关法律法规全部都规定【个人向社会求助的,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
别再说现行没有法律规定需要江秋莲公开善款用途了!也别再说那是自愿赠与没人有权利要求江秋莲公开受助款物用途了!更别替捐款人担心隐私了!担心隐私就别在个人求助渠道捐款好吧,现在和未来受助款物都是需要公开的!
都2024年了,捏造的那套虚假的法律规定不公开是求助人的自由的话术不好用了!要不就直接说因为江秋莲是山东IP的,求助时间早而长,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干预,所以一些人认为在法律层面存在一丢丢争议!但明知道现行众多法律法规都要求公开善款用途了,那么,公开善款用途在道德层面应当没有争议的…毕竟,现有的法律规定明确写了求助人是有公开受助款物的法定义务,而从未有无需公开受助款物的规定。
PS贴相关法律法规 :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
求助人应当对提供的身份信息、具体求助事项等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
求助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健全审核机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
《湖北省慈善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困难需要,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等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
个人向社会求助的,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受助款物达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时,求助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布不再接受捐赠的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显著位置或者以其他易于识别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并不得代为接受捐赠;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停止提供服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降低影响,并向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
《重庆市慈善条例》
第十一条 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困难的需要,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等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构事实、夸大困难等方式欺骗、诱导他人捐赠。
个人求助的,求助人应当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以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内容。受助款物达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时,求助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布不再接受捐赠的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应当对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降低影响,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个人求助实施公开募捐行为。
————————————
《贵州省慈善条例》
第十九条 个人因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构事实、夸大困难等方式欺骗、诱导他人捐赠。个人求助信息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
个人求助应当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以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内容。受助款物达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时,求助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布不再接受捐赠的信息。超额部分或者因求助目的实现、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赠款物,应当退还捐赠人;无法退还捐赠人的,在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转赠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受赠的慈善组织应当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困难需要向社会求助的,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受助款物达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时,求助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布不再接受捐赠的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不得代为接受捐赠。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消除、降低影响,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合法、诚信、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为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提供服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不得对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未经指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从事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
第十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平台规则文件。对平台规则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告。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同意平台规则以及捐助资金使用、退回等约定后,向其提供服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明确告知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明确告知求助人、信息发布人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第十五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退回求助人因求助目的实现、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助资金,并退还捐助人。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发现求助人、信息发布人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或者挪用捐助资金的,应当及时终止服务,要求相关责任人退回已经拨付的捐助资金并退还捐助人。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帮助求助人、推广求助信息等名义索取捐助资金抽成、套取捐助资金等行为。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发现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六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每个求助人相关的资金筹集、拨付、使用、退回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