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母女公园散步,被四条恶犬围攻撕咬,伤情惨不忍睹,造成了母亲轻伤一级,女儿轻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4-12-19 20:40:27

赣州,母女公园散步,被四条恶犬围攻撕咬,伤情惨不忍睹,造成了母亲轻伤一级,女儿轻伤二级。此事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犬只为何可以进入公园?

滨江公园是公共场所,依据《赣州市中心城区犬类管理通告(试行)》规定,犬只不得进入公园内。

犬只主人是滨江公园附近的高楼村人,其曾出资修建了祠堂。四条大型犬平日养在滨江公园内祠堂。

即便如此,难道就是公然违法的理由?这可是几只大型犬只,现在来看,更是大型恶犬!

第二,犬只主人涉嫌什么犯罪?

警方通报显示,犬只主人(主人和代管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意味着涉嫌刑事犯罪了。但问题是涉嫌什么犯罪?通告未明确。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才构成犯罪,过失致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刑法没有过失致人轻伤的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典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相比,犬只伤人的危险范围和不可控程度相对有限,通常针对特定对象发起攻击,评价此罪有点难。

故意伤害罪?若狗主人明知犬只具有攻击性,却故意放纵其在公共场所活动,对可能发生的伤人后果持放任的态度, 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结果造成两人受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第三,犬只主人为何还不赔偿?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四条大型犬在公园内主动攻击母女,狗主人作为饲养人显然没有尽到妥善管理、约束犬只的义务,母女无过错,狗主人应当对母女俩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这事明摆着就该赔偿。然而截止现在都没有赔偿。既不赔偿,也不道歉,试问狗主人良心过得去吗?

估计狗主人和代管人在相互推卸责任,用不着推卸,二人应负连带责任。

第四,公园管理方是否有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在公园内,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园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滨江公园作为公共场所,虽然狗是由他人饲养在公园内的祠堂,但公园管理方有责任对公园内的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和维护,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公园管理方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犬只在公园内的危险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狗主人不能完全赔偿或无法确定狗主人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对母女俩的损失进行补充赔偿,之后可向狗主人追偿。

看了视频,真的是惨啊!也难怪有人大代表呼吁动物伤人入刑。

期待这事,能给犬只主人定罪。并通过此事警示哪些不守规则的动物饲养者。也期待母女二人能够得到妥善的赔偿。

大家怎么看待此事呢?

大家怎么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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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曼陀罗

曼陀罗

3
2024-12-19 21:06

你这个第一问太搞笑了,恶犬又不认字,哪里知道公园不让狗进去??

生活中的父与子

生活中的父与子

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