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女子带3岁女儿去公园玩,遭到4条未拴绳大狗拖拽撕咬3分钟,事后女子丈夫心疼落泪:我妻子全身创伤有20多处,最大的伤口可以塞进一个拳头,腿上的肉被咬下来吃掉了,孩子腰上和背上也被咬出一个洞。
(案例来源:椒点视频)
曾先生有个幸福的家庭,老婆温柔体贴,女儿可爱懂事,一家三口十分幸福,然而,美好的生活却在不久前戛然而止。
11月17日,曾先生的妻子带着不到3岁的女儿去公园玩。
走到公园内一处没人的地方,曾先生的妻子一回头,发现身后跟着4只黑色的大狗,四只狗虎视眈眈盯着她们母女二人,看起来非常凶恶。
曾先生的妻子环顾四周,发现除了她们母女没有其他人。她慌了神,牵着女儿避让到一边,以为给狗让路后可以逃过一劫。
谁知,这四条狗竟然也跟了过来,曾先生的妻子害怕了,她准备跨越旁边的草丛到边上的小土丘上,万一狗要咬人,地势高的地方好求救。
然而,不等她和女儿跑上土丘,四只狗一拥而上,对着二人又撕又咬起来。曾先生的妻子担心女儿,将她紧紧压在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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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只大狗力气非常大,它们死咬着二人,还用力拖拽,将曾先生的妻子女儿咬得血肉淋漓,大声痛呼哭喊。
大约3分钟后一名骑着电瓶车的男子赶到将四条狗驱赶开,四条狗并没有对男子发起攻击,在男子阻止期间,四条狗仍旧多次想要迂回过去撕咬曾先生的妻子。
随后,有人发现情况并报了警,曾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被送去救治。
经检查,曾先生的妻子左侧大腿、小腿、肩膀、腋下、右侧小腿都有伤,加起来有近20处,腿上的肉甚至被狗撕了下来吃掉了,伤口最深的地方能塞进一个拳头,手术都做了5个小时。
女儿虽然被妻子护在身下,背上和腰上也都被咬出一个大洞。
事发后女儿看到任何动物都会害怕,看到公园就很排斥,不敢进去,不管什么时候都不敢一个人,必须要有大人陪着。
事后曾先生得知当天骑电瓶车驱赶大狗的是饲养员王某某,狗主人为钟某某。
曾先生找到钟某某协商赔偿事宜,钟某某最开始承认狗是他的,后来又多方推辞,称狗已经送给了饲养员王某某,还说王某某家里穷赔不起钱,想要耍赖。
在妻子入院9天后,钟某某终于答应赔偿。他通过王某某先后4次支付了3.2万元的医药费,但是曾先生妻子和女儿后续还要处理疤痕、植皮,还要花不少钱。
曾先生事后去公园旁边钟某某养狗的地方去看过,得知钟某某养的还不止这4条,狗平时交给王某某打理,而王某某遛狗时经常这样不拴绳遛狗。
事情发酵后,当地发出警情通报,称王某某和钟某某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王某某和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会受到什么处罚?
王某某和钟某某一个作为狗的所有人,一个作为狗的管理人,遛狗不拴绳不带嘴套,放任四只大型犬在公园乱跑,涉嫌构成过失伤人。
过失伤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伤害的程度。如果过失导致他人重伤,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重伤的定义包括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虽然狗是动物,但在其主人和饲养员未妥善管理的情况下,狗的攻击行为可以视为主人和饲养员的过失伤害行为。
事发后,曾先生妻子的验伤报告上显示为轻伤一级,女儿为轻伤二级。也就是说,这二人构不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2、曾先生应当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事件中,钟某某作为狗主人,王某某作为饲养员,对所饲养的狗负有管理责任。
他们未对狗采取拴绳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狗在公园内袭击曾先生的妻子和女儿,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钟某某和王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钟某某和王某某的四条狗追咬曾先生的妻子女儿,给她们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伤,她们有权要求二人赔偿她们营养费,医疗费,以及后续的治疗费用。
与此同时,如果母女二人因为四只狗的撕咬造成了心理创伤,还可以要求钟某某和王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曾先生的妻子女儿虽然未达到重伤,钟某某和王某某构不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能够证明王某某和钟某某有纵狗伤人行为,或者其饲养的狗有多次伤人行为,饲养人仍未加以约束等行为,就可以追究他们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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