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开车回市区,路上遇一人求助,男子一时心软,顺路将男子捎带回城。半路却被运管人员,以执法的名义拦车检查,因两人相互不认识,男子被认定非法揽客营运,扣车、并罚款2万元。男子不服,认为执法人员执法不公,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一审判决男子胜诉,执法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结果令人唏嘘!
(案例来自:贵州六盘水市中院)
袁正水家在农村,他在城里找了份工作,但工厂不提供食宿。
袁正水每天需要坐公交车上下班,但公交站离家有一段路,下了车还要倒车才到工厂所在地。
尤其是雨雪天气,对打工人来说简直是一种折磨,袁正水发誓一定要买一辆轿车代步。
他的工资只有3000多,要买车谈何容易,两年来他省吃俭用,加上父母补贴一部分,又贷了款,袁正水终于买了一辆小轿车。
他深知农村人进城不方便,有时遇到路人求助,他都会帮忙捎一程,而且从不收一分钱。
在袁正水看来,顺路捎一个人,既帮了别人,路上又有人说话挺好的。
那天袁正水开车去上班,路上有人向他招手,说自己有急事进城,错过了公交,能不能捎他一程?
袁正水一问地址,正和自己同路,立马爽快的答应了,并说可以免费。
乘客非常感谢,谁知车子开出去不多远,路边过来几人,将袁正水的车拦下。
他以为是查证件,将所有证件递过去,然而执法人员却亮出证件,称是运管部门的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将袁正水和乘客分开问话,两人都承认跟对方不认识,姓名都不知道。
尤其是乘客,哪见过这种场面,也不知道穿制服的到底是啥情况,吓得浑身哆嗦腿都软了,问啥说啥。
执法人员认定,袁正水涉嫌非法揽客营运,不仅扣了他的车,还对他做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执法人员向袁正水出具了违法通知,和暂扣凭证。
袁正水傻眼了,自己做好事咋滴还违法了?
执法人员下达了通知后,就将袁正水的车拖走,让他一周内去交罚款,否则由此产生的滞纳金自负。
袁正水觉得太冤了,自己明明没收一分钱,而且,当时乘客也证明了没谈价格、未交钱,执法人员根本不听解释。
袁正水是个正直、讲道理的人,他越想越委屈,这好事做的太窝囊了?
自己的一次善举,却被认定为非法载客,他不服,为了讨回公道他开始了申诉!
他没去交罚款,而是提起了行政复议。
然而,他万万没料到,行政复议的结果,是支持执法队的处罚决定。
袁正水心中满是不解,随后他提起了行政诉讼,将执法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乘客并没有向袁正水付费,因此双方不存在交易或收费的事实,判决撤销对袁正水的行政处罚。
袁正水激动的欢呼雀跃,法院判决公平、公正,还了自己清白,让做好事的人不被冤枉。
然而一审判决后,执法大队对判决不服,逐提起上诉。
执法大队认为,袁正水和乘客不认识,乘客是在路边招手,袁正水随即靠边停车。
这一事实说明,袁正水的行为,符合黑车揽客。
袁正水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证,属于非法营运,对其处罚合理合法。
双方没有交易记录,是出于习惯,只有到达目的地,对方才会付费。
袁正水被查时,车子刚开出不远,乘客当然不会支付车费,况且,支付不支付车费,不影响其非法营运行为的成立。
1、那么,该案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断是否构成非法营运的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载客行为。
执法队对乘客询问时,乘客曾说,到地方后,再支付5元车费。
2、运管执法队辩称,对袁正水的处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处罚正确。
首先,运管执法队查处非法揽客营运,有法定职责。
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作为运管执法队,有权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法定职责。
通过对双方的询问,袁正水非法营运的违法事实成立,且证据确凿。
双方无交易记录,未支付费用,是因为车子刚开出不远未到目的地,所以乘客未来得及支付费用。
袁正水没收费,不能作为未非法营运的理由,只要乘客上车,并告知下车地点,车辆启动,非法营运就已成立。 3、二审,法院经过多方调查后判决,袁正水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营运。
二审中,重点讨论了非法营运的定义和行为界定。
尽管袁正水一再辩解,自己只是出于好心搭载乘客,并未打算收费。
最终,二审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运管执法队对袁正水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
笑看烟花落
打窝钓鱼
用户10xxx49
依法罚款3万,当何少罚1万,徇私舞弊要严格处理。
头发乱了
运管人员看见有女性打招,即跟随进屋,因此可以认定运管人员是进行性交易!
荣耀骑士
千万别做好事,别当好人!对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