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邓州市中心城区部分路段机动车
禁止鸣笛的公告
为积极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减少交通噪音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邓州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邓州市中心城区部分路段施行机动车禁止鸣笛,现将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并公告如下:
一、禁鸣的意义近几年,我市机动车拥有量大幅度增长,交通噪声已经成为当前保护环境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中心城区部分路段施行机动车禁止鸣笛,可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文明意识,促进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
二、禁鸣路段和时段新华路(三贤路至穰城路中间路段)、雷锋路(三贤路至穰城路中间路段)、北京大道(南阁路至雷锋路中间路段)内,所有机动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鸣笛。
三、相关要求(一)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本公告规定,严禁在禁鸣路段内鸣笛。各级各部门要发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自媒体等各种形式宣传禁鸣的意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和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交通意识和法制观念。(二)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警报器,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鸣笛和警报器。
四、责任落实(一)市公安局要会同住建局在禁鸣区域出入口设置禁鸣标志和标线,为驾驶员不鸣笛安全行车创造条件。同时,对执法民警进行专项培训,使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违反本公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二)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公安局做好禁鸣工作。
本通告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