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没了!辽宁本溪,老人在去世之前,把自己36万元的存款给了小女儿,大女儿和二女

夏千千 2025-02-14 13:59:19
亲情没了!辽宁本溪,老人在去世之前,把自己36万元的存款给了小女儿,大女儿和二女儿因为不照顾自己,一分钱也没给她们。没想到,老人去世之后,大女儿和二女儿一纸诉状将小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平分老人遗产。可小女儿却认为,这36万是老人生前的赠与,并非遗产!法院这么判了! 据悉,在2024年,杨某因为生病住院,可是3个女儿当中,仅有小女儿一直陪伴左右。 至于大女儿以及二女儿,要么借口工作忙,要么就是家里抽不开身,总之就是不愿意去伺候父亲。 杨某对两个女儿的做法很是失望,为了弥补小女儿,杨某在临终之前,特意嘱咐小女儿,自己还有36万的存款,到时候全部取出来,一分也别给你大姐和二姐。 杨某去世之后,小女儿按照杨某的安排,将存款取出,也没有给大姐二姐说过。 没想到,大姐二姐不知道从哪里知道的消息,认为大家都是子女,平分遗产才最公平,于是找到妹妹索要。 可是妹妹却认为,父亲在临终之前,你们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而且父亲在生前,还特意交代这笔钱,一分钱也不给她们,于是拒绝平分遗产。 岂料,为了得到这笔钱,大姐二姐一直诉状将妹妹告上法庭,请求平分遗产并提出以下理由: 本案中,杨某银行卡中余额为36万元,应视为杨某的生前遗产,作为子女,有权利要求平分遗产。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另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因为杨某在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故遗产分配的原则,应该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之规定进行,大女儿和二女儿作为杨某的子女,具备继承遗产的权利。 小女儿辩称: 在父亲生病住院期间,一直都是由自己照顾,按照父亲生前的意思,这36万元是赠与给自己,并非遗产。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围绕其主张,小女儿提供了一份杨某录制的视频,在视频中杨某明确表示将自己的遗产郊游小女儿。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留下的36万元存款是赠与还是属于遗产? 法院审理时查明,杨某生前留下的36万存款,应视为遗产。 根据民法典1123条之规定,杨某的大女儿和二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进行遗产的继承。 也就是说,即便大女儿和二女儿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但是作为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这一点并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 《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综上法院判决,杨某的36万元存款以及名下的一套房产由3个女儿平分。 面对判决,小女儿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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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一米阳光

一米阳光

30
2025-02-14 18:21

法官也想管别人家的家务事

谭崇德

谭崇德

13
2025-02-15 20:24

法官这个水平不会吧。

风来

风来

4
2025-02-17 11:10

只要老人意志清醒下,录像的,医院能提供证明小女儿照顾的,法官应该要遵守老人遗愿。36 万应该判给小女儿,正社会风气。房子平分。不然照顾老人这一块,不管南京案真假,又要倒退好几年,谁叫你照顾的,孝道这一块又要沦陷了

用户38xxx71

用户38xxx71

3
2025-02-15 15:46

这不合理吧,既然老人生前都录像表示要把财产都给小女儿了,法官有什么权利要求平分,这不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思了吗,难道老人还没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了

夏千千

夏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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