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公司老板拖欠工人10个月的工资,一工人因多次讨要工资无果,竟在公司车间上

雪峰说法 2025-02-27 23:36:00

天津,一公司老板拖欠工人10个月的工资,一工人因多次讨要工资无果,竟在公司车间上吊自杀了。事后工人家属将公司及各股东告上法院,索赔93万余元,然而一审法院却驳回诉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这样判。

(来源:南方都市报)

男子张某在父母和大姐去世后,只能与二姐相依为命。为了生存,张某很小就出来打工了,后来进了一家模具厂,成了一名普通的模具工人。

张某在这家模具厂一干就是好几年,他的手艺不错,为人也勤恳。然而从2017年年底开始,厂里的经济效益不好,导致经常拖欠员工工资。

在被连续拖欠了10个月的工资后,张某的生活变得异常艰难,他多次和同事一起去找到老板柴某要钱,可柴某总以找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曾尝试去找劳动部门帮忙,可因为工厂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了,事情变得十分复杂。

无奈之下,张某只能另谋出路,但却屡屡碰壁。眼看着积蓄快要耗尽了,生活越来越艰难,张某的心也沉到了谷底。

2018年的一个晚上,张某再次来到了厂里,他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麻绳。

次日早上,工厂的保安巡逻时,发现张某竟上吊自杀了,吓得立即报了警。警方经调查确认,张某系自杀身亡。

张某的二姐小张得知弟弟的死讯后,悲痛欲绝,她在世上唯一的亲人也去世了。为了给弟弟讨回公道,小张代张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厂里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5万余元。

可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厂里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不符合被告主体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小张并没有放弃,她又将厂里的负责人和各位股东告上法院。

小张认为:

厂里从未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持续拖欠了10个月的工资,已经构成违法。

同时,因为厂里拖欠工资,导致张某生活压力增加,在讨要工资无果后无奈选择了自杀。

因此,张某的自杀是被厂里的负责人和各股东逼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厂里的负责人和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工厂的负责人却辩称:

第一,工厂早在2017年1月就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根本就不欠张某的工资。

第二,张某擅自翻墙进入工厂车间自杀,警方也确认了张某是自杀,这与工厂并没有任何关系。工厂还没追究张某的责任,已经是宽宏大量了。

法院会怎么判?

首先,工厂虽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仍在对外经营。期间,张某仍在为工厂干活。

因此, 双方之间即便不是劳动关系,也应当是劳务关系。当张某仍在为工厂干活时,工厂就得支付足额的报酬。

其次,张某在进入工厂时,并未签过劳动合同,这显然是工厂的过错。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法院认为工厂应当向张某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偿。

第三,张某索要工资未果,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即便劳动仲裁委那走不通,也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可是张某却通过自杀来表达自己的态度,其作为成年人,该行为显然很不理智。

既然警方也确定了张某自杀,那就与工厂无关。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张向工厂提出的赔偿请求。

小张自然不服,她又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工厂承担张某自杀身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

小张既然主张要求工厂的负责人和股东承担人身侵权的赔偿责任,那么小张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可是就小张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只能证明工厂拖欠了张某的工资,以及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都不构成对张某生命权的侵犯,这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说工厂的负责人和股东因为张某讨要工资,将其殴打了一顿,导致张某精神崩溃而自杀,那可以要求工厂负责人和股东赔偿。

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工厂负责人及股东对张某的身体实施了侵害行为。

因此,对于小张向工厂负责人及股东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小张的诉请。

有不少网友认为:“有时候凶杀案就是这么来的。”“难道张某因为老板拖欠工资而自杀不是事实吗?只要是事实,为什么不能索赔?”“被人逼死还不能索赔,法律简直就是笑话!”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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