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位算命先生婚内出轨期间,给自己算了命,称在50多岁时会有生死大劫,谁知这卦真应验了,他因百草枯中毒而不幸离世。但警方不信玄学,在经过调查后,发现此案并非意外,而是蓄意谋杀。后经深入调查,原来是算命先生的情人所为。
(来源:四川南充中院、红星新闻)
50多岁的周某是一位算命先生,很多人来找他算命,期间周某认识了一名女顾客敬某。
敬某因为母亲生病一直没能治好,所以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找。而周某也十分上心,多次为其母亲占卦。
虽然敬某的母亲还是过世了,但敬某对周某十分地崇拜,所以经常约周某见面,这一来二去的,二人竟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敬某虽然知道周某已婚,但她认为周某已经承诺会给自己一个名分,让自己过上好日子,所以选择了相信周某。
在二人搞地下情期间,敬某多次怀孕,但又因为多种原因流产,而且敬某渐渐发现周某有点力不从心了,认为周某可能是厌倦了自己。
为了能独占周某,敬某开始给周某施压,让其赶紧和原配妻子离婚。可是周某却以原配妻子没有过错,且女儿正在考试的关键时期为由,表示暂时没有离婚打算。
随着一次次的流产,敬某担心自己今后会不孕不育,而周某却对她越来越冷淡。敬某觉得自己上位无门后,打算报复周某。
周某也许有了预感,他给自己算了一卦,大概是在50多岁的时候会有一场劫难,这让他不得不谨慎起来。
可是周某怎么也没想到,这个劫难竟然是枕边人带来的。
事发前几天,周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而且身体开始出现了溃烂,他立即到医院诊断,结果医生说周某中毒了,而且毒已经入体,无法治疗了。最终,周某因中毒不幸身亡。
周某的家人道周某平时爱喝止咳糖浆,于是趁他不注意,将百草枯混入了糖浆中。还不够,她又想起了周某平时爱穿的内裤,于是将几条新内裤浸泡在百草枯里,晾干后装进了包里。
那天,敬某约周某见面,像往常一样,她带着温柔的笑容,将那瓶“特制”的止咳糖浆和几条内裤交给了周某。周某丝毫没有察觉,还满心欢喜地收下了。他哪里知道,这竟然是他生命的倒计时。
回家后,周某像往常一样,拿起那瓶止咳糖浆喝了起来。刚喝下去没多久,他就感觉喉咙一阵刺痛,以为是糖浆太甜腻了嗓子,也就没太在意。
接着,他换上了敬某送的内裤,没过多久,身体就开始出现溃烂。这时,他才意识到不对劲,但为时已晚。
周某被紧急送往医院,但医生也无力回天。百草枯的毒性太强,他最终因中毒身亡。
之后,周某的家人报了警。警方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周某的内裤和平时服用的糖浆以及抽的烟中,均含有百草枯的农药,这分明就是蓄意谋杀。
在警方对敬某进行询问时,敬某还试图狡辩,但最终还是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不过,敬某表示自己只是想报复周某,并没有要害死周某的打算。
那敬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可能会相同,均可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在加害人主观上面,却有不同之处。
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为了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为了剥夺被害人的生命。
因此,只有从主观上,才能真正确定加害人的真正目的。
可是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有无法具象化,看不见也摸不着,该如何去判断呢?
在法律实践中,一般是通过行为的动机、事件的起因、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犯罪后的反应等多个方面综合判断分析。
例如:张三用刀划了李四的身体几刀,这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大;张某用刀捅刺了李四多刀,这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大。
再例如:王五用刀刺伤赵六后,对赵六进行了积极救助,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大;王五刺了赵六后逃跑了,不管赵六了,那故意杀人的可能性大。
本案中,敬某使用了百草枯,这是一种剧毒的农药。可敬某却把它放入周某的糖浆、香烟,甚至将内裤泡在百草枯中晾干后让周某穿。
由此可见,敬某并不只是想要报复伤害周某,她具有了杀人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本案系因婚恋关系引发的杀人案件,与社会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类杀人案件不同,所以在量刑时,要考虑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结果之间的紧密程度等综合判断。
周某明知自己已婚,还利用自己算命的本事,欺骗了敬某并得到了敬某的身体。期间,周某造成敬某多次怀孕并流产,但并没有尽到责任。
由此可见,周某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敬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