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名女子临死前留下遗嘱,把名下3套房产,3个车库以及42万存款都留给女儿。不曾想,她去世后,丈夫却以女儿是养女,无权继承遗产为由。要追加他5岁的私生女当第二继承人。愤怒的女儿揭开父亲不为人知的真相。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这年,病入膏肓的龚玉兰,在病床前写下遗嘱。
遗嘱中明确规定:把她名下3套房产,3个车库,以及车库里所有东西,还有42万存款都留给女儿。 彼时,龚玉兰知道生命即将走到尽头,想在最后关头保护女儿。可她怎么也没想到,她死后,女儿依旧面临着来自父亲的恶意起诉。 时间回到多年前。龚玉兰和胡志华谈恋爱。龚家没有男丁,胡志华甘愿入赘,于是龚玉兰的父亲就跟他签订招婿为子的协议。 协议中规定:胡志华自愿入赘,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龚家为他安排工作。并当亲生儿子一般看待。 之后,龚父为胡志华安排了工作。
在那个年代,工作可是铁饭碗。胡志华把对岳父的感激都化为对妻子的爱。 虽然夫妻俩感情好,但遗憾的是,婚后七年,龚玉兰一直不孕,看遍大小医院,都无果。 后来,他们抱养一个女孩,取名胡云。 胡云的到来为这个家增添了很多欢乐,龚玉兰把所有的爱都倾注在女儿身上,交代亲戚们严守胡云是养女的秘密。 几年后,胡志华跟几个朋友去广东创业。挣到不少钱。
丈夫能挣钱,本是好事,但龚玉兰却患上慢性肾衰竭。正需要丈夫陪伴的时候,胡志华却从不归家。 虽然胡志华人在广东,风言风语还是传回家中,龚玉兰知道丈夫跟一个叫莫秋林的女人同居,还生下私生女胡锦翔。 她很生气,她想过起诉胡志华重婚,但一来害怕被别人看笑话,二来会让胡志华失去工作。她也舍不得曾经的感情,希望胡志华可以浪子回头。 但是,她生病住院,胡志华一次也没来看过她。 龚玉兰终于寒心。 这才在临死前立下遗嘱,把她名下三套房产,三个车库和42万存款全部留给女儿胡云,胡志华没有继承权。 不曾想,龚玉兰葬礼刚办完,胡志华就把胡云告上法庭。说他已经和胡云解除养父女关系,胡云没有继承权。 因为胡志华拿不出证据,法院驳回他的诉求。
胡志华一计不成,又生一计。要求追加胡锦翔为第二继承人。 胡志华一再无底线的作为,终于激怒了胡云。父女俩对簿公堂。
1、胡志华说,小女儿胡锦翔拥有继承权。 首先,虽然房子和存款都在龚玉兰名下,但这些财产是龚玉兰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龚玉兰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遗嘱无效。 其次,《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虽然胡锦翔是他的私生女。但是,当年他把胡锦翔户口潜入家中户口本时,龚玉兰答应了,这就说明她认可胡锦翔是继女。 因此,胡锦祥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2、胡云说,胡锦翔无权继承母亲的遗产。 首先,吴锦翔是胡志华和他人的婚外私生女。 让私生女继承遗产,是对母亲最大的伤害。 其次,当初胡锦翔户口迁入时,母亲已经病重,她大概率是在意识模糊的时候同意把丈夫私生女户口迁入名下的。否则,很难解释一个原配接受丈夫私生女的事实。 最后, 当初外公看到父亲花心,为了让他们缓和矛盾,才把三套房子都赠予母亲。 但外公只把房子赠给母亲一个人,那就属于母亲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母亲有权决定她名下财产的去向。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既然母亲死后留下遗嘱,那自己就有权继承全部遗产。
3、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胡锦翔是否跟龚玉兰形成抚养关系? 一旦抚养关系成立,就意味着胡锦翔享有继承权。 法庭调查后发现, 胡锦翔户口迁入龚玉兰名下时,正是龚玉兰病情最严重的时候,一个病人,自己都需要别人照顾,她怎有能力抚养一个几岁孩子? 既然无力抚养,龚玉兰和胡锦翔之间就没有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因此,即便胡锦翔户口在龚玉兰名下,她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胡志华在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生下私生女,不仅违背夫妻忠实原则,违背公序良俗。他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 并且,胡志华婚内和他人有私生子,已经构成重婚。
综上,法院判令:驳回胡志华诉求,判令胡云继承龚玉兰名下所有财产。 胡志华婚内出轨,还妄想让他私生女来继承妻子的遗产。把自私和无耻演绎到极致。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守法是做人的底线,守德才是做人的追求。 一个人德行有亏,最终会自取灭亡。 对此,你怎么看?
用户10xxx77
渣男该死,毫无人性,妻子病重期间不闻不问,应该判刑,还妄想分财产,一点都不懂得对妻子和丈人的感
用户10xxx77
渣男该死,毫无人性,妻子病重期间不闻不问,应该判刑,还妄想分财产,一点都不懂得对妻子和丈人的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