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一男子在相亲群中认识一女子,想要与女子同居和结婚,但女子却提出必须先支付25万元。男子同意了,并陆续支付了12万元,可每当男子提出要发生关系时,女子总是拒绝,表示要给够钱才能享受。男子觉得自己被耍了,果断提出分手并起诉要求女子退还12万元。女子:他是自愿给的,凭什么还?
(来源:红星新闻)
2023年6月,男子王某因为一直找不到女友,就在某平台注册了会员,然后被拉入了一个相亲群。
在相亲群中,王某认识了女子李某。王某看了李某的照片,发现李某长得不错,于是主动添加了对方为好友,然后开始聊了起来。
在二人聊了2个月后,李某突然主动向王某表达了交往的意愿,但她提出了一个条件:“我可以做你的女朋友,不过如果要同居或结婚的话,你得先给我25万元。”
王某虽然有些惊讶,但想着能找到一个心仪的对象也不容易,便咬咬牙答应了。就这样,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不过一直是异地恋。
在恋爱期间,李某总是以各种理由向王某索要钱款,有房租、购买首饰、生活消费等。每次王某都会尽量满足李某的要求,希望二人的感情能够更加稳固。
可是除了在要钱的时候李某会主动找王某,几乎都是王某主动找李某,而李某的回复也十分敷衍,只有王某给钱的时候才会说一些好听的话。
在二人聊了大半年后,王某主动提出要同居,可李某却拒绝了,她明确表示:“你给够了钱,我会考虑和你同居的,大家都是成年人,得讲信用。”
可是王某却不敢继续下去了,他怕到时候说不定会给别人养孩子,而且他也感觉李某就像个无底洞,喂不饱的那种。
因此,王某没有选择继续下去,而是向李某提出了分手,并将李某告上了法院,索要之前半年多时间支付给李某的12万元。
王某认为,这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既然李某不同意同居和结婚,那自然应当全额返还。
可李某却辩称,这些钱都是王某在恋爱中自愿赠与的,而且是王某主动提出的分手,所以这笔钱不用返还。
众所周知,在正常的恋爱关系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而主动、自愿地给予对方财物,这是一种常见的表达爱意的赠与方式。
对于这种方式赠与的物品,即便日后双方没有结婚,赠与的财物一般也无需返还。
然而李某以王某支付25万元的条件,才同意同居和结婚,这显然构成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因此,王某赠与李某这12万元,并非是自愿的,而是被迫的。
法院的意见是:
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通常表现为自愿。
可是李某给出了与王某恋爱、同居甚至结婚的条件,就是要求王某先支付25万元,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恋爱关系中男女方为了增进感情而自愿给予财物的行为。
根据王某提交的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李某只有在王某给钱后,才会对王某予以好脸色,而且每次双方交流,都会提及要求王某给钱一事。
由此可见,李某的目的并不只是恋爱,更多的是借着恋爱的名义,从王某身上获取钱财,以满足自己的需求。
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借婚姻恋爱关系索要财物的行为。
其次,王某在给钱时明确表示赠予这25万元,是为了和李某同居以及结婚的。
由此可见,这25万元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可经了解,李某并未与王某同居过,二人一直保持异地恋关系。
按照李某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李某应将王某给付的钱款全部返还。故判令李某返还全部款项12万余元。
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第1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应当退钱。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应当将王某赠予的12万余元全额退还。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