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花55000元接手了小超市,结果发现大部分商品都是过期和临期的。于是,

龙哥看法 2025-03-02 13:14:21

河南,女子花55000元接手了小超市,结果发现大部分商品都是过期和临期的。于是,她联系原老板,想要退钱,对方却直接说“免谈”。

素材来源于:河南民生频道

赵女士的孩子渐渐长大,用钱的地方越来越多,于是她就想拼一把。之前她一直上班挣钱,一个月只能拿两三千元,如今这点钱似乎不够用了,便想着做点生意增加收入。

可做什么好呢?思前想后,她和丈夫协商了一下,觉得开超市挺不错,既能照顾家里,又能增加收益,何乐而不为呢?

于是,赵女士开始在周边寻找合适的地段。突然,她看到有一家超市要转让,心想与其另起炉灶,不如直接接手过来就开始营业,这样运营成本更低,回本时间也能短一点。

回去和老公商量后,他们觉得可行,于是就找对方协商。对方说了很多这个地段的好处和人流量,还表示自己并不是不想做了,而是因为要回老家,实在没办法才转让。还说要不是回去,自己肯定不会转出去,因为这个店每个月的收益有一两万。

赵女士听了心里欢喜,这不正是自己想要的生活吗?之前一个月两三千元,现在能挣一两万,还能自己当老板,时间自由又能照顾家里,多好呀!于是,她迫不及待地问对方转让要多少钱。对方给出了一个高价,赵女士虽然没做过生意,但也知道这里面有水分,便开始讨价还价。

最后,该店以五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赵女士。赵女士和丈夫非常高兴,虽然这笔钱是他们所有的积蓄,但他们憧憬着一个月能挣一两万,这点钱算什么呢?两三个月就能赚回来,剩下的可都是纯利润了。

于是,双方签订了手续,店铺正式转到赵女士手中。两夫妻开始整理货架,准备营业。最开始,赵女士请对方帮忙讲讲注意事项,对方并没有提及临期和过期商品的事情,只是大致讲了一下陈列摆放、收银这些大的流程。

然而,当有顾客进来买东西时,告诉他们:“你们这些商品怎么都是临期的呀?”然后就不买走了。这时,赵女士才意识到,商品还有临期这一说?于是赶紧上网查询。

这才发现这里面学问还不少,不但有临期商品,还有过期商品,并且查到如果售卖过期商品会被处罚。于是,她赶紧清理货架,这才发现大部分商品都是临期和过期的,可把赵女士吓坏了。

她赶紧联系原来的老板,质问道:“你们怎么回事?一点都不诚信,有这么多过期、临期的商品都不告诉我们!”对方却说:“如果没有这些,你以为我55000元会转给你吗?再说这是做生意,最起码要知道的东西,你自己没有问我,我当然不必说,你自己不检查又怪得了谁呢?”

赵女士不服气,倒不是因为仅仅这些商品的问题,而是觉得对方的为人处世太差劲。既然有这么多临期和过期的商品,那就说明这里地段的生意并不好,那么对方承诺的每个月一两万的收益就是假的,于是她就有点想反悔的意思。

不过,对方和她的协议已经签好,门店也已经是赵女士的了,对方怎么可能退钱,再次接手超市呢?显然是不可能的。

赵女士决定搏一把,直接找来了调解员,让他们帮忙讨要说法。但是当调解员打电话过去的时候,对方直接说“免谈”就挂掉了电话。不过没过多久,他又直接转了5000元给赵女士的老公,说是对他们临期和过期商品的一种补偿,其余的没得谈。

赵女士接手这个超市,现在成了烫手的山芋,可又能怎么办呢?不可能直接关门不干了吧?于是,她还是静下心来,把所有的过期和临期商品该退的退,该下架的下架。

虽然心中很气愤,但也没有办法。最后,她发视频出来,呼吁大家以后做生意或者接手别人店铺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呀。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原老板在转让超市时,隐瞒大部分商品过期、临期的事实,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合同欺诈。

在《民法典》中,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赵女士是基于对店铺正常经营、商品无问题以及原老板所承诺收益的信任才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55000元,原老板隐瞒关键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赵女士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原老板返还转让款,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清理过期商品的费用、预期经营收益损失等。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原老板作为转让方,明知商品存在过期、临期问题却未告知赵女士,侵犯了赵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若赵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过期商品销售给顾客,还可能面临消费者的索赔。

如果赵女士因销售过期商品被顾客索赔,这部分损失可向原老板追偿。因为原老板的隐瞒行为导致了这一后果。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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