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官同学说法院审理案件是承办法官负责制,出了问题承办法官责无旁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无可厚非,所谓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现在又出台了一项阅核制,将一部分案件提交院庭长审阅,说实话,她不知道这样做的目的到底是干啥? 因为即便没有阅核制,之前重大敏感案件也是要向领导汇报的,应当说这并不是一项新鲜事物,它是早就有的,现在还要煞有介事地以阅核制的名义汇报、留痕、备查、考核,纯属徒增程序,多此一举。 唯一可以做出的解释就是,现在无非是将之前的做法以制度的形式规范,以文字的方式固定,并没有啥新奇之处。 她说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相当完备,严格依据法律裁判即可,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增加这些额外的程序,不一定就能有效提升案件质量,但一定会降低案件审理效率,是不是有点得不偿失呢? 友友们,你们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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