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一老人离世后留下了价值430万的遗产无人继承,法院指定了民政局作为遗产

雪峰说法 2025-03-02 23:59:49

上海徐汇,一老人离世后留下了价值430万的遗产无人继承,法院指定了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谁知老人的堂弟却突然站出来要求继承老人的遗产。经过一番争夺后,老人的堂弟分得老人的部分存款和保险金,但房产则归国家所有。堂弟不服,想要分得更多遗产,法院判了。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果然视频)

葛老伯的前半生还算过得幸福,但自从妻子过世,女儿病逝后,葛老伯就再也没有近亲属在世了。

一天清晨,邻居们发现葛老伯竟然破天荒地没有开门外出散步,于是敲了敲葛老伯的家门,但无人回应。邻居觉得不对劲,于是强行破开了门,结果发现葛老伯静静地躺在了床上,已经没有了呼吸。

葛老伯的离世,让邻居们感到惋惜,他为人和善,谁知却落得如此孤苦无依的下场。

由于葛老伯已无近亲属在世,民政部门就介入负责处理葛老伯的遗产事宜,结果发现葛老伯还有价值430万元的遗产,包括房子在内,但葛老伯生前并未留下遗嘱。

后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成为了遗产管理人,代为管理葛老伯的遗产。

然而就在这时,葛老伯的堂弟葛某突然出现,声称自己在葛老伯生前对其多加照顾,所以要求继承这笔葛老伯的全部遗产。

法院经过调查走访,确认葛某的确经常陪着葛老伯去医院检查身体,也会时常来探望葛老伯,但是葛某并非葛老伯的法定继承人。

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于葛老伯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已去世,那么按照规定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但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中的“兄弟”,指的是葛老伯的近亲属兄弟,也就是葛老伯的亲兄弟。而葛某只是葛老伯的堂弟,所以不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

不过,《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由此可见,只要对葛老伯尽到了扶养义务,即便不是法定继承人,也是能继承部分葛老伯的部分遗产的,而不是全部的遗产。

因此,法院认为葛某对葛老伯有一定的扶养行为,故酌情分了130万给葛某,至于葛老伯的房产,则归国家所有。

葛某对这个判决结果还算满意,总归是捞到了一点,可在葛某整理葛老伯的遗物时,却又发现了一大笔存款,有300万之巨。

为此,葛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这300万元。

那葛某能如愿以偿获得这300万元吗?

有人说葛某太贪心了,就偶尔照顾下葛老伯已经分到了130万元了,请个保姆都没有那么多钱,居然还不知足。

还有人说,只要葛某尽到了扶养义务,那这钱应当由葛某继承,房子都被国家收走了,这钱再收走就说不过去了。

其实,法院判决那130万元存款归葛某,已经是给葛某占了大便宜了。

据了解,葛某平时并不和葛老伯同住,只是每周或者每月陪着葛老伯去几次医院,偶尔会煮点东西给葛老伯送来。

如果请个保姆按照10000元一个月算,那也不至于要130万元。

因此,葛某能分得这130万元,也是法院觉得葛某给了葛老伯一点生活上的照顾以及精神上的抚慰,使得葛老伯晚年不至于太孤独寂寞。

可是葛某还要再分那400万元,那的确是超出了合理的范畴。

最终,法院认为葛某虽然对葛老伯尽到了扶养义务,但也只是勉强尽到了义务,所以分得130万元已经足够了。

至于这300万元存款,按照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因此,这300万元存款被法院给收走了,交由民政部门保管。

葛某如果不将葛老伯还有存款一事说出来,这违法吗?

原则上来说这并不违法。但是葛某想要取出这笔存款,银行也不一定会放款。

按照规定,如果取5万元以下的款项,一般是不需要本人的,只需要代理人携带存款者的身份证件以及银行卡即可代为取款。

有网友表示,那每次就取少于5万元不就行了?

其实这事儿没那么简单,毕竟葛老伯已经去世,葛某到哪里去证明是受葛老伯的委托呢?如果葛某伪造了葛老伯的委托,那这就涉嫌诈骗了。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这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就是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因此,如果葛某伪造葛老伯的委托去银行取现,他将面临非常严厉的处罚。

最后,虽然这笔300万元的存款的确十分诱人,但既然不是自己的,那也别强求了,反正葛某也没亏。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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