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男子在情人节前一天晚上,花了236元,给妻子买了52朵粉玫瑰,结果第2

雪峰说法 2025-03-03 19:14:05

浙江台州,男子在情人节前一天晚上,花了236元,给妻子买了52朵粉玫瑰,结果第2天客服告知他,特殊节日要加价230元,男子觉得该店存在欺诈,利用节日临时加价,他很不服气,就要求该店赔偿和退款,但该店表示:节日就是要加价的,不接受,你可以退款。   素材来源:1818黄金眼   2月13号的那天晚上,刘先生考虑到第2天就是情人节了,他看着自己的妻子,满脸期待,他决定给妻子一份仪式感。   他也深爱着自己的妻子,在这样特殊的节日,他在考虑送什么给妻子更好。   平时妻子想要的,他都会尽量满足,他实在想不起该送什么给妻子了,思量再三,他还是决定送花比较实在,浪漫。   于是他打开浏览页,查看卖玫瑰花的店铺,结果一看,这些店铺的鲜花价钱,一家比一家高,看来这些店铺都想在这特殊的日子,挣上一笔,刘先生无奈地笑了笑。   正当他想着,反正都差不多,随便下一单好了,结果这时他看到有一家店,里面鲜花包装漂亮,价钱也特别实在。   其中他看到一束52朵的粉玫瑰,价钱只需236元,这个价钱就是平时的价钱,一点也不贵。   刘先生看到这里,看着那包装漂亮的粉玫瑰,于是他就赶紧下了一单,第2天粉玫瑰就可以送到妻子手中。   下了单之后,刘先生并没有想那么多,就等着第2天的情人节到来,他希望这玫瑰花能够给妻子带来惊喜。   可第2天早上的10点,刘先生突然接到客服的联系。说他买的玫瑰需要临时加价230元。   刘先生一看,瞬间生气了,这是什么事嘛,摆明就是低价吸引人进来,等别人下了单之后,又利用特殊节日,临时加价,而且加了一倍的价钱,这也太贵了,这太不合理了。   其实刘先生觉得特殊节日,加一点价钱,他也能接受,可加了这么多的钱,他无法接受,他觉得自己受欺骗了。   而且刘先生想到,店家还以这样的伎俩,欺骗别的顾客,这样的行为实在让人愤怒,于是他决定要店家赔偿。   刘先生是以欺诈行为,要求店家赔偿的,店家很快回复他,说他们页面的价钱就是平时的价钱,节假日他们拿货也贵,所以会跟着节假日走,会适当的涨价,如果不能接受,那么就退款。   刘先生不愿意接受,想到店家会用这样的技巧欺骗更多的顾客,他就更加愤怒。   而且情人节那一天,由于他与店家发生不愉快,店家并没有发货,导致他妻子的仪式感没有了,妻子很不高兴。   看到妻子不高兴,刘先生心里更是不舒服了,他把这一切怪罪于店家临时加价,他觉得家就应该赔偿。   于是他将此事反映到管理该事的人那里,但他们认为,该店的行为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所以只是责令他们退款,他们说,如果不满意可以起诉店家。   那么刘先生该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刘先生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是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保护;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他一开始和店家构成了合同关系,店家就应当履行发货的义务,而不是临时加价,店家行为已经损害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   2、店家临时加价,这是不当的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时大幅加价。    价格欺诈: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误导消费者。    串通操纵价格:与其他经营者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针对这样不当的价格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且没收违法所得,中的话应当吊销他的营业执照。   3、刘先生认为店铺存在欺诈行为,如果他有证据证明店家存在欺诈行为,店家应当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店家在页面标的价钱是日常的价钱,误导消费者,又利用特殊假日加钱,其实这行为可以认为是欺诈行为。   作为经营者本就应该诚信经营,该是多少价钱就标多少。   那么你对这临时加价的行为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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