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害两男!”广东广州,女子考驾照时,出轨教练,结果想与对方断绝关系时,被对方拿私密照片威胁、恐吓。女子无奈向丈夫求助,女子丈夫让女子将对方约出来,而后趁对方不注意,拿刀架在对方脖子上,后见对方反抗,连捅对方数刀,导致对方死亡,结果自己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3年前,已婚女子蔡某在一驾校学车,期间与驾校教练刘某互相添加了联系方式。 一天练完车,刘某约蔡某吃饭、喝酒,饭后,告诉蔡某自己开了房。 蔡某一开始心里还有点抵触,随后在半推半就之下与刘某发生了关系。 事后,蔡某又先后与刘某发生了4次关系,期间刘某还曾让蔡某离婚,与自己结婚。 与刘某相处的第3个月的一天,蔡某去外地找自己的丈夫余某,期间,由于刘某不停地给蔡某发信息找蔡某聊天,蔡某担心自己与刘某的事情败露便没有回刘某信息。 结果,刘某认为蔡某不理自己,便疯狂地给蔡某发信息。 蔡某实在受不了了,与刘某发生争吵,让刘某不要再和自己联系,并将刘某拉黑。 怎料,刘某并不愿意放过蔡某,以添加好友备注消息的形式,威胁蔡某如果不将自己加回来,便将聊天记录和与其发生关系的私密照片发给别人。 蔡某慌了,又将刘某加了回来。刘某又以聊天记录和私密照片威胁蔡某与自己发生关系。 蔡某本以为与刘某发生关系后,刘某就会删除了聊天记录和私密照片,结果与刘某再次发生关系后,又被刘某用开房记录威胁。 蔡某再次受不了,又将刘某拉黑,结果,刘某又故技重施,以添加好友备注信息的形式威胁、恐吓蔡某。 因蔡某这次并没有妥协,刘某便一直发验证信息骚扰蔡某,还在蔡某短视频平台评论区发现蔡某嫂子的信息后,去蔡某嫂子发布的视频下评论,并提醒蔡某查看。 蔡某担心自己嫂子多想,便联系自己嫂子说刘某是个精神病,结果,恰巧蔡某的丈夫余某在场,便询问蔡某发生了什么事。 面对丈夫余某的质问,蔡某为了摆脱刘某的骚扰,一不做二不休,将与刘某的事情一五一十地坦白给自己的丈夫余某。 余某闻言怒不可遏,于是让蔡某按照刘某的意思,与刘某见面开房,在酒店房间里把刘某打一顿,并抢走刘某的手机,将里面的聊天记录、照片删了。 蔡某也没多想,便按照余某的意思将刘某约了出来,结果,蔡某与刘某见面交谈时,蔡某的丈夫余某悄悄走到刘某身后,从口袋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割向刘某江脖子,后见刘某反抗,又连续捅刺刘某颈部、左胸背部、左某腹部等部位,致刘某倒地后仍继续对刘某拳打脚踢,而后拨打报警电话,留在原地等候警察处理。等待期间,又用砖块砸了刘某的教练车车窗。 案发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又经鉴定符合生前被单刃刀具刺、切致右颈内静脉断裂、脾脏及左肾破裂大失血而死亡。被损坏车辆价值人民币841.5元。 1、如何评价余某的行为?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余某持刀割划刘某的颈部,捅刺刘某背部、腹部等身体重要部位,作案手段和方式上明显反映出余某具有杀人的意图,客观上导致刘某当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刘某存在过错,可以对余某可以从轻处理。 《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在蔡某向刘某提出断绝关系后,刘某为了与蔡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纠缠、威胁蔡某等行为明显不当,且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可以对余某从轻处理。 3、《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审法院,同时考虑到余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判决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余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辩称,刘某有错在先,自己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只是想伤害刘某,只是不知轻重而导致刘某死亡,事发后,自己曾积极协助急救医护人员抢救刘某,也并不希望刘某死亡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余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一女害两男!”广东广州,女子考驾照时,出轨教练,结果想与对方断绝关系时,被对方
闻花听叶
2025-03-04 19: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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