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中院:信访人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并没有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按照扰乱单位秩序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要旨】 宁远县公安局认定被上诉人在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实施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但提交的证据中,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到了国家信访局,之后转车到公安部,在公安部门口坐了一会,而没有被上诉人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改判维持被诉处罚决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诉处罚决定被撤销后,对被上诉人的拘留没有了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依法应获得国家赔偿。 【裁判文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湘11行终54号
永州中院:信访人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并没有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按照扰乱
王培聊社会
2025-03-05 0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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