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福建厦门,一男子刚上班3天就被公司辞退,连工资都没有。更离谱的是,男子被辞退7天后,这家公司就注销了。男子认为这其中有猫腻,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把这3天的工资给结了,并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000元。
(来源: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半岛晨报)
2024年8月初,赵先生通过层层面试,成功入职了涉事公司。8月14日,赵先生正式入职,准备大展拳脚。
然而命运似乎跟他开了个玩笑,在8月16日晚上,赵先生下班刚到家不久,突然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你不用来上班了。”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赵先生一时之间难以接受,而更让赵先生气愤的是,公司不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连这3天的工资都未结算。
赵先生立即联系了领导,但领导拒绝讨论这个话题。在被辞退的第7天,赵先生发现公司竟然被注销了。这下赵先生彻底懵了,公司注销了,那自己的工资岂不是要不回来了?
赵先生上网咨询了专业人士,得知这笔工资还是能要回来的。不仅如此,甚至还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以及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赵先生这下有底气了,所以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的股东王某和张某支付3天的工资689元,以及违法辞退的赔偿金7000元。
可是公司却表示: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赵先生进入公司后,有3个月的试用期,而前一个星期为培训期,并不参与具体的工作内容。
由于赵先生在试用期且在培训期间表现不佳,达不到公司的要求,所以我们是依法解除了与赵先生的劳动关系,根本不需要赔偿,也不需要支付工资。
从公司的回复来看,感觉是有点道理的,但从法律角度来讲,这并不合法。
首先,公司未与赵先生签订劳动合同,虽然违法但不需要赔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法律给了公司一个月的宽限期,如果超过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那就是违法,就要支付二倍工资,而未超过,则一般不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其次,赵先生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
由于赵先生在入职的3天时间,都是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岗位培训,所以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
既然如此,从赵先生入职那天起,他与公司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本案中,公司主张赵先生入职3天仅仅就做了培训,并未开始正式工作,但从法理和常识来看,培训只是工作中的一部分。
因此,赵先生即便是接受了3天的培训,也等于是完成了3天的工作,公司应当按照3天的工资进行发放。
第三,公司以赵先生不符合试用期要求将其辞退,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对于试用期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具体哪里不符合要求,但公司只是口头表示赵先生不符合试用期标准。
因此,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与赵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
第四,公司虽然已经注销,但仍应当支付赵先生赔偿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公司在注销时并未进行清算,所以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仍应对公司注销前的未清偿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和张某应当向赵先生支付3天的工资689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5000元。
最后,通过本案,我们提醒劳动者们在入职后,一定要盯着公司尽快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在试用期,一定要保留一些工作中的证据,以防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规范为由的辞退行为。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