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女子张某在一家皮具养护店当裱花工。女子韦某系隔壁某公司一员工。 韦某养了一

清风明月伴我行 2025-03-05 19:51:07

据悉,女子张某在一家皮具养护店当裱花工。女子韦某系隔壁某公司一员工。 韦某养了一只狗,经常不拴绳在公司门口溜着玩。因为经常惊吓到张某及其家人,张某因此多次报警。 约1年半前的一天晚上7点许,张某去接孩子时,又恰巧看到韦某在人行道上遛狗不拴绳,于是便再次报了警。 民警随后喊了120,经医生诊断,张某的伤情为:“腹壁软组织挫伤、呼吸性碱中毒、右前臂皮擦伤、小便失禁”,在该医院前前后后治疗6天。 而据张某说,事后还因此患上严重焦虑症、抑郁症,出现手抖、睡眠障碍、胸闷、精神状态欠佳等肢体症状,并丢了工作。 由于调查过程中,张某不申请伤情鉴定,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韦某对张某进行殴打,虽未造成较重后果,殴打行为情节较轻,但韦某在民警现场执法时不听劝阻执意踢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韦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张某想到自己的遭遇,认为警方应该严惩韦某,与警方理论,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警方重新从重处罚韦某。 张某认为应该严惩韦某的理由有5个,第一、韦某遛狗不拴绳的行为不仅多次惊吓到她还惊吓到了她年幼的孩子。 第二、她曾多次因为韦某遛狗不拴绳报警,但警方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置韦某、制止犯罪。 第三、韦某的违法行为至今仍然在继续,违法态度坚决,伤人的恶犬仍在时不时不拴犬绳及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出现在人行道上,威胁他人安全隐患仍然不能消除。 面对张某的控诉,警方辩称对韦某的处罚并无任何不当。 法院怎么判? 张某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并重新从重处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又提起上诉,同时还申请对自己的伤情及精神损害进行司法鉴定,并提出警方承担其损失的要求。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同样认为警方对韦某的处罚并无不当。 同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证据的相关规定,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出,张某未在一审提出相应的鉴定申请,且警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保障了其鉴定的权利,现如今向二审法院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张某要求警方承担其损失的意见,属于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依法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综上,判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韦某的行为确实可恶,但是一码归一码,在张某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警方也只能如此处理韦某。 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在被殴打时,虽然个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伤情鉴定,但拒绝鉴定可能带来一系列不利后果。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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