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上班时,在办公室当众自行脱裤引发围观哄笑,结果被公司开除。男子不服,声

月下故人来 2025-03-05 19:54:19

上海,男子上班时,在办公室当众自行脱裤引发围观哄笑,结果被公司开除。男子不服,声称裤子里进虫子挠痒,与公司理论未果,遂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向公司索赔11.9万元经济赔偿金。法院:“就算裤子里进虫子挠痒也应该避一避!驳回!”(来源:海报新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等) 据悉,2007年,时年30岁的男子胡某进入一家快递公司工作,虽然起初工资并不高,但是入职的第4年,工资已经涨到了8500元每个月。 2014年是胡某在公司的第7个年头。 4月中旬的一天早晨,胡某上班后在办公室里和同事开玩笑,说着说着当众自行脱裤引发同事围观哄笑。 大约3周后,公司了解到此事,先是调取了监控,而后又向胡某等人核实情况。 虽然公司有监控,但是胡某否认脱裤子一事,辩称当时自己裤子里进了虫子,要挠痒,自己只是将手伸进裤子里挠了一下痒。 胡某的同事则表示,当时听到有人开玩笑说:“只要钱给够了,谁都可以脱!”而后听到大家在笑,就看到胡某将裤子脱了。 虽然胡某否认脱裤子一事,但是有视频和同事的证言为证,公司随后还是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胡某开除。 胡某不服,与公司理论未果,遂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自己11.9万元经济赔偿金,未果后,又提起诉讼,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虽然公司拿出了监控和对胡某、胡某同事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胡某在办公室当众自行脱裤引发围观哄笑一事。 又拿出公司内部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指出公司内部明确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或利用公司设施设备进行严重违背道德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如:值班期间在工作场所观看淫秽影片等行为),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如构成犯罪的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但胡某认为公司的证据只能证明自己在办公场所于工作时间脱裤子,但办公场所只有男性,自己脱的也只是外裤,自己不认为自己的这个行为严重违背道德。 同时认为,事发3周后,公司才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公司是因自己脱裤子行为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随后又解释之所以解除胡某的劳动合同就是因为胡某在上班期间、在办公室里当众脱裤子一事。 并表示,公司已经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员工的行为举止不能违背道德,不能有恶劣影响,胡某在上班期间、办公场所当众脱裤子无论从道德还是常识来说都是不合适的。而且在工作时间脱裤子,还有可能有客户在场。 法院该怎么判呢? 1、胡某的行为确实有违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里的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 其中,公共秩序是指,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利益,如公共场所的文明规范。 善良风俗则是:包括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如尊重他人人格、维护社会文明等。 具体到本案,胡某在上班期间、当众脱裤子,不仅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还会影响其他同事、尤其是女同事的羞耻心,确实有违公序良俗。 2、胡某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还可能构成性骚扰、甚至治安违法!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将胡某开除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由于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胡某在上班期间、在办公室里当众脱裤引发围观哄笑一事,公司内部又有相应的规定,法院认为公司依据内部规定解除胡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法院同时指出,胡某并无证据证明当时是在挠痒,而即便真如胡某所说,裤子里面进虫子,因此挠了一下,但在公司内部有卫生间的情况下,亦应及时前往卫生间或隐蔽处处理。 4、最后,本案虽然系10余年前的一则旧案,但是却有不小的警示意义! 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在公共场所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切不可任性!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0 阅读:2
月下故人来

月下故人来

月下故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