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大妈和大女儿共有一套房子,俩人各占50%,大妈先立了份公证遗嘱,自己去世

静待花开枝 2025-03-05 19:56:39

上海,一大妈和大女儿共有一套房子,俩人各占50%,大妈先立了份公证遗嘱,自己去世后,属于自己的50%的份额归大女儿所有,8年之后,大妈又写了份自书遗嘱: 我身故之后,属于自己的50%份额,大女儿和小女儿各分25%份额,不久大妈去世,俩女儿各持一份遗嘱,闹到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内容来自: 澎湃新闻客户端) 覃大妈这一辈子,生了两个女儿,大女儿阿秀,性格内向,不爱说话,一直和覃阿姨住在一起。 小女儿阿芬,聪明外向,爱说爱笑,她自由恋爱,远嫁到了外地,平日里难得回来一趟。 覃大妈和阿秀住的房子,在某小区302室,产权是俩人共有,各自拥有房子份额的50%。 这么多年,谭大妈和阿秀相依为命,感情深厚,阿秀照顾母亲,对谭阿姨百依百顺。 2009年的时候,覃大妈身体还算硬朗,但是她仔细一想,自己的年纪一天比一天大,为防万一,她要提前安排好后事。 她去公证处立下了一份遗嘱,这套房子,自己走了以后,就全部留给阿秀。 毕竟阿秀一直陪在自己身边,这么多年都侍奉左右。 覃阿姨在公证遗嘱上明确写到:“我与大女儿名下的302室房屋,我自愿将该房屋中属于我的50%份额,在我去世后全部遗留给我的大女儿阿秀。” 立完遗嘱,覃大妈心里踏实了不少,觉得自己对得起阿秀了。 可是,到了2017年的时候,覃大妈的身体状况十分的不好。 这个时候,小女儿阿芬也因为一些家庭变故,回到了上海,时常回来照看母亲。 覃大妈看着两个女儿,心里不是滋味,手心手背都是肉,哪一个女儿都是她的宝贝。 再加上如今的阿芬,这些年的日子并不好过,她远嫁他乡,生活不幸,回来时的生活很不容易。 覃大妈很是心疼,为了阿芬以后的生活能有个保障,她狠狠心,只有再写下一份遗嘱。 覃大妈又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把自己50%的份额,平分给两个女儿,阿秀和阿芬,各占25%。 日期在2017年,这份遗嘱,是她亲手所写,字里行间,都是女儿们的牵挂。 写完这份遗嘱,覃大妈缓过气来,她知道自己这么做,可能会委屈了阿秀。 可是作为母亲,阿芬也是女儿,她不能不管阿芬的死活,阿芬也需要母亲的呵护。 谭大妈2022年的3月,闭上了双眼,带着对女儿的不舍,离开了人世。 两个女儿在料理完母亲的后事后,因为遗产的问题,俩人开始争执,阿秀拿出公证遗嘱,认为302室的房子,自己应该拥有全部。 阿芬拿出了那份自书遗嘱,说母亲给自己留了25%的份额。 俩人各持遗嘱闹到了法院。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阿秀认为,按当时的《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优先,房产分配应按2009年母亲立下的公证遗嘱执行。 《继承法》(已废止,但案例中提及,故列出)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若依据当时有效的《继承法》,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即无法被其他形式的遗嘱撤销或变更。 阿秀主张,遗嘱订立是在民法典执行之前,因此母亲的遗产分配,应按照2009年的公证遗嘱执行。 2、阿秀认为,母亲是在2022年去世,此时,民法典已生效,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阿芬认为,母亲是在2022年去世,她的遗产分配就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执行。 3、法院认为,公证遗嘱是2009年所立,自书遗嘱是在2017年所立,均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所立。因此,应按照公证遗嘱来执行遗产分配。 法院认为,由于两份遗嘱均在《民法典》生效前订立,因此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应遵循当时的法律规定,即《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无法被其他形式的遗嘱撤销或变更。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按照2009年的公证遗嘱执行遗产分配,母亲50%的份额全部归大女儿阿秀所有。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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