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男子自以为捡了个便宜,一连分4次,花64500元买了30瓶茅台,怎料数月后,亲戚朋友看后都说是假的。男子顿觉颜面尽失,一怒之下,报警,而后又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退一赔三。一审法院认为从男子购买茅台的次数、数量、价款以及至今未饮用的情况来看,不符合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认为男子不属于消费者,仅判令商家退款。男子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却这样判!(来源: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3年前,时年35岁的男子陈某在一商行购买了4瓶茅台及4条香烟。随后一个月内,又分3次前往商行,买了22瓶茅台及6条香烟。其中一共花了73960元,其中光酒就花了64500元。 大概过了3个月左右,陈某突然报警,声称,自己从涉案商行买的酒,亲朋好友仔细查看后都认为是假的。目前自己一瓶也没开,都放在家里。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介入,查明上述事实的同时,又因将鉴定涉案白酒确实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遂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涉事商行负责人何某立案调查,在调查完毕后将案件依法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当地检方审查后,对何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处理,但因何某确实为知假售假,将扣押何某的违法所得52500元予以追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何某虽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万事大吉!陈某随后又以欺诈为由将涉事商行及何某告上法庭,要求涉案商行及何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还自己64500元货款的同时,再向自己支付货款数额3倍的赔偿。 面对陈某的控诉,涉事商行及何某辩称陈某分多次购买酒水的行为明显存在主观恶意,不排除职业打假的可能。 法院这样判! 由于陈某在公安机关以及庭审中对购买涉案白酒的用途的陈述,前后不完全一致,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无法证明其系因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涉案白酒。 另从陈某购买案涉白酒的次数、数量、价款以及至今未饮用的情况来看,亦不符合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陈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适格消费者,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陈某向商行购买涉案白酒,并支付了相应的货款,与商行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商行销售给陈某的白酒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违约。涉案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何某,何某作为涉案商行的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涉案商行及何某限期退还陈某64500元货款。 一审判决后,陈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陈某表示,第一、自己在庭审中对于购买涉案产品事情经过和用途的陈述与公安机关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存在根本矛盾,一审法院为了核实细节,在自己陈述了大致的购买过程和用途后,还不停地追问自己更加详细的细节,一审对于“陈述一致”的认定过于极端。 第二、一审以自己未饮用涉案产品以及大量购买涉案产品为由认定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生活消费习惯,是片面看法,没有依据可言。涉案商行出售假酒的价格比正品市场价要低几百块钱,自己在未发现其系假货时,基于价格实惠多次大量的购买完全符合正常人的心态。 二审法院审理后,这样判! 二审法院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表示,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一般而言,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认为陈某从涉案商行购买涉案白酒,且其并未将所购白酒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涉案商行、何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陈某因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 一审法院以陈某购买案涉白酒不符合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不属于适格的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 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已认定涉案商行的经营者何某明知案涉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然销售的行为,故涉案商行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改判涉事商行及何某退还陈某64500元货款的同时再支付给陈某193500元赔偿。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湖南邵阳,有一名大货车司机送货时,在高速服务区睡着以后,被人偷空了油箱里的油,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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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殇
在中国售卖假冒伪劣处罚力度太小了,应该假一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