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女子在某店花13000多元买钻戒,该店当时承诺6年后按饰品成交价格的120%回收,可7年后女子拿着钻戒来到店里,该店却表示要分期给钱,每个月给2000元,女子不高兴了,说合同上又没有注明要分期,店长反驳:合同上也没有说要一次性给清啊!
李女士自从听到“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这句话,她就一直有个钻石梦。
而2017年,她结婚时终于圆了自己的钻石梦。
当时来到首饰店选戒指,李女士第一眼就看上了钻戒,可看到价格后她犹豫了。
她知道钻戒寓意是挺好的,可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升值空间,甚至贬值厉害,想了想还是觉得买黄金戒指好点。
而李女士在钻戒前驻足挺久的,店员一眼就看出了她的心思。
“美女,想要什么款式的钻戒呢?您看这些款式都很流行的,很多年轻人都喜欢。”
李女士说她确实是挺喜欢钻戒的,可是以后没有什么回收价值。
店员告诉她,她店里的钻戒是可以回收的,而且回收的价格比卖出去的价格高。
还有这好事?李女士一点都不信,觉得这是店员为了把钻戒卖出去才这么说的。
店员知道口说无凭,于是拿出了店里的一张合约。
合约里面其中的一条就是:购买六年以上(不含六年),本店按饰品成交价格的120%回收。
店员信誓旦旦的说以后这钻戒不想要了可换可退,店里都会高价回收。
如果只是店员口头说说,李女士是不相信的,但店里有合约,李女士开始动摇了 。
后来店员靠其三寸不烂之舌,成功拿下了李女士这个客户,李女士买了一个钻石戒指和一个吊坠,总共花了13000多元。
7年过去了,李女士觉得钻戒带腻了,就想着把钻戒拿回店里,让店里面回收。
可第一次李女士吃了闭门羹,店员要求她在店里消费,也就是说可以换货,但不得退现金。
李女士没有想到该店这么不讲信用,简直是店大欺客。她一个人说不过店员们几张嘴,只能先行离开。
李女士是越想越气,觉得要为自己出一口气,也要曝光该店不讲信用的行为,找来了记者。
很快李女士和记者来到店里,李女士说当初店里明明说可以回收钻戒,但自己拿戒指来店里,他们却各种刁难。
店长解释说,双方只是没有协商好而已,态度上不存在不好的问题。
李女士说他们就是故意刁难不给退现金,而店长反驳说,经理已经跟李女士说过可以换也可以退。
听到店长这么说,李女士就一肚子气。说他们店没有按照合同来履行,不讲诚信,就是店大欺客。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李女士说,当初买钻戒的时候该店承诺过,购买超过6年,该店就以钻戒成交价的120%回收。
而自己的钻戒已经买了7年,完全符合合约上的条款,该店不给退现金,不是欺客是什么?
店长说他们是按照合同履行的,已经说过可以退钱,但不是一次性给,是一个月给2000元。
“当初买的时候你们没有说分期,而且合同上也没有注明要分期啊!”
“当时您买钻戒的时候确实没有说过分期,可合同上是不是也没有说一定要一次性退款?”店长反问李女士。
李女士觉得店长就是在强词夺理,质问她:那到时候我买东西,我把东西拿走,一个月给你2000,你愿意吗?
李女士觉得合同没有注明分期,该店回收钻戒就应该一次性付款。而店长却表示,合同上也没有注明要一次性付款,是可以分期付款的。
合同上既没有注明分期给钱,也没有注明一次性付款,那么李女士和店长谁说得有理呢?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该店的合约中只承诺回收,确实没有明确指出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
既然没有注明分期付款,通常的理解是不能分期的,如果真要分期,一般都会在合同注明,因此李女士要求一次性付清是合理的。
可该店最终还是要每个月付2000元,并且要求李女士接受他们的意见。
李女士不满该店态度,将情况反映给市政务服务热线,而工作人员回应,会反映到市场监管局。
李女士觉得做人不应该太贪心,她提醒广大群众,称以后有类似活动还是谨慎购买,以免给自己带了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