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一名女子入职4天就以工作太累为由辞职,老板通过监控发现女子偷拍了几百页配方和设备的照片后,立即报警。可民警到场处置后,女子𨚫声称:“没多大事!”,甚至还指责民警“包庇本地人”。
一女子见一家刚开的小食店出品不错,于是到店内应聘服务员工作。老板当时正在招工,就录用了。 可女子入职后,最关心的却不是做好自己本职工作,而是想方设法打听店内的出品到底是怎么制作的。 老板怀疑女子入职的动机,于是就在店里各个角落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并将配方(制作方法的说明书)全部换成假的,防止被女子窃取。 女子入职4天后,以工作太累为由要求辞职。
老板听后就更加相信自己之前的判断了,于是调监控查看。结果真的发现,女子趁同事不在时,掏出手机偷拍了几百张配方和制作设备的图片。 老板固定证据后就报警求助。可民警到场处理后,女子不仅不愿意删除照片,还称:“自己知道店里有监控,这不是什么大事!民警包庇本地人!” 民警听后当场怒斥女子!
1、有网友猜测称,女子来应聘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偷师,但正常人偷师都会先工作几个月,在工作过程中学到技术,之后再去别处开同样的店。 可这名女子却选择最直接的方式—-窃取配方,这种人就算自己开店,生意也不可能做起来的!
2,也有网友认为,配方是商业秘密,老板有权要求女子删除照片,那么配方是属于商业秘密么? 反不正当竞争第9条第2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也就是说,如果女子拍到的配方符合上述规定的内容,就是属于商业秘密。如果是网上打印出来、可以公开查阅的制作教程,一般不认为是商业秘密。
3、拜师学艺和窃取商业秘密是两回事,前者是权利人自愿将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传授于行为人,后者则是违背他人意愿、且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的商业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实际上就是权利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或者投资而获取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信息。如果放任不管,就会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助长不劳而获之风,破坏经营环境,因此,女子窃取得来的配方也没有公司敢用,否则,就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违反本法第9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还有网友评论称,女子就是懒!勤快的人都会留在店内学技术,这也是普遍现象。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