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阳,一名男子花34100元,买了100件猪脚,谁能料到,转账时手滑多点了个0,一下转了341000元。发现转错后,男子赶忙联系对方还钱,可对方不仅不回消息,还把微信拉黑了!男子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还钱并支付利息,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来源:潇湘晨报) 2024年7月,张某因生意需求,在微信上联系王某订购100件猪脚。 两人谈妥价格,每件341元,总计34100元。 张某订完货后,想着尽快把货款给王某,毕竟做生意讲究诚信,他平时也都是尽早付款。 然而,付款时张某手一滑多按了个0,没仔细看就输入密码转了款。 原本要转34100元,结果转成了341000元,多打的一个0,让他多付了306900元。 转完钱张某才发现不对劲,当时就懵了,急得满头大汗。他急忙给王某发微信说明情况,让对方赶紧把306900元转回来。 可张某发的消息如石沉大海,打电话、发信息都没有回应,王某干脆将他拉黑。张某最后的希望也破灭了。 这30多万要是要不回来,张某辛苦多年攒的钱可就打水漂了。而王某以为拉黑张某就能把巨款据为己有,真是糊涂,有转账记录在,哪能得逞?法律常识太欠缺了,这种事根本躲不过去。 张某见王某把自己微信拉黑,气愤不已。做生意本就该诚信,扣下货款,多余的钱转回来就行,没想到有人竟见钱眼开不要脸面。 无奈之下,张某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306900元及这段时间的利息。 那王某将张某误转的钱据为己有,算不算侵占罪呢? 依据《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侵占罪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将帮人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三是财物数额巨大且拒不返还或交出。 此案中,张某多转的钱在王某账户,但这钱并非王某代为保管,也不属于张某遗忘或埋藏的财物,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虽说王某不构成侵占罪,但他明知钱是张某误转的,张某要求返还时,拒不归还,还拉黑对方,这明显是恶意。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所以王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张某转账操作失误多转了钱,王某收到后未及时归还,属于不当得利,因此支持张某的诉求,王某要返还这笔钱。 不过,张某要求王某支付占有钱款利息,能得到支持吗?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请求返还利益,但为履行道德义务给付、债务到期前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清偿这三种情况除外。 张某联系王某还钱,王某不仅不还还拉黑他,法院认定王某是恶意得利人,所以支持张某要求返还利息的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张某不当得利款306900元。 要是判决后王某仍不还钱,会有什么后果呢?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某判决后仍不还张某306900元及利息,张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是王某拒不还款且情节严重,就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所以判决后王某尽早还钱才是明智之举,否则后果很严重。 做生意靠诚信才能聚财,连这点基本诚信都没有,见利忘义,只会让自己的路越走越窄。 在电子支付时代,操作失误难免,面对意外之财,正确的做法是主动返还,别心存侥幸妄图占有。像王某这样既违背道德又触犯法律,最终还得承担他人的经济损失 。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湖北枣阳,一名男子花34100元,买了100件猪脚,谁能料到,转账时手滑多点了个
博仑有意思
2025-03-22 19: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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