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老人和老伴曾有个约定,等两人都离世后,把房子留给患病的闺女。后来老伴去

博仑有意思 2025-03-22 20:31:13

河南郑州,老人和老伴曾有个约定,等两人都离世后,把房子留给患病的闺女。后来老伴去世了,老人打算把房子过户给女儿,可手续一直没办好。老人怀疑是儿子在背后捣鬼,故意拖着不办,好等自己去世后独吞房产。老人说:我想护着可怜的女儿,让她能体面地生活。他联系儿子想问个清楚,儿子的回答让他大吃一惊。 (来源:小莉帮忙) 2025年,朱先生接到通知,自己住了几十年的房子,终于能办房产证了。 他想着自己都91岁了,得赶紧办好,然后过户给患病的女儿。 他和妻子的小女儿,打小就乖巧听话。可在高三那年,女儿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 虽经过治疗,看着状态还行,但实际上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都很弱。 考虑到家庭情况,2003年7月5日,朱先生和妻子互相留下自书遗嘱,内容大概是:若夫妻一方离世,房产归在世的一方。 如今妻子已不在人世,朱先生觉得自己能做主,先办好房产证再过户给女儿。 可没想到,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他不禁怀疑,是不是儿子故意拖延,等自己去世后独占房子。 儿子成家后,对老人渐渐疏远,平时很少来看望,父子关系比较冷淡。朱先生担心自己走后,儿子不管女儿。 朱先生心急如焚,又没办法,于是在2025年3月22日联系媒体,称自己解了一辈子数学难题,却碰上了棘手难题。 他对记者说:“我都91岁了,就像一台老机器,随时可能出故障。我最放心不下这个柔弱的闺女,就怕我走了,她没法有尊严地生活。” 在他看来,办房产证的事卡在了儿子这。 随后,朱先生当着记者的面给儿子打电话,还让儿子别在记者面前装样子。 儿子有点懵,反问父亲自己装什么了,平时两人也没什么交流,他搞不清父亲在想啥。 朱先生说出担忧,觉得儿子在拖延办证,另有企图。 儿子却告诉记者,不是自己不想办,这房子本来就是父母的,母亲不在了,自己也不想要。现在公证处正在办手续,是父亲太着急了。 记者咨询相关部门后得知,房改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去世后,涉及遗嘱继承问题,需办好手续,拿着公证书才能办房产证。 朱先生还是担心自己的身体撑不到最后,没法给女儿保障。 记者把他的担忧转达给儿子,儿子却觉得父亲想多了,还说一定会照顾妹妹,妹妹的吃穿用都是自己买的。 朱女士却表示这些都是哥哥买的,哥哥对自己很好。儿子也坚称家里没事,是父亲瞎琢磨。 虽说自己不常去父亲家,但有求必应,父亲打电话自己马上就到。 朱先生父子各有想法,又都不善于沟通,才造成如今的局面。 都说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朱先生担心自己去世后儿子不管女儿,所以想把房子过户给女儿,让女儿能体面生活。 有朋友夸赞:“面对患病的女儿,不嫌弃还想保护她,真是位好父亲,有这样的爸爸真幸福。” 也有人为老爷子点赞:“这么大年纪还这么清醒!”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能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朱先生和妻子曾互相立下遗嘱,把房子留给在世的一方。妻子去世后,如果遗嘱真实有效,朱先生可按遗嘱继承妻子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要是房子归朱先生所有,他就能按自己意愿把房子留给患病的女儿。 那朱先生的儿子对妹妹朱女士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吗? 根据《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朱女士虽曾患病,但已成年,哥哥对她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不过从兄妹亲情角度讲,朱先生的儿子理应帮助、照顾妹妹。 《民法典》第1043条提到: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家人之间本就应相互帮助、关爱,朱先生的儿子不妨常回家看看父亲和妹妹,让家人感受温暖 。 对于此事,您觉得老人担心属于多疑吗? 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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