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上海宝山,一名出纳在给17名员工发放工资时,连发了两次工资,导致公司损失了4.7万余元。待公司发现不对时,出纳早已离职,那17名员工也都离职了。公司因无法联系上这17名员工,而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这名出纳承担赔偿责任,却未被支持。公司不服,将出纳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2021年12月,王女士入职了一家物业公司,成了一名出纳,主要负责给17名员工发放工资。
可谁曾想,王女士才入职1个月,就出了大纰漏。据悉,王女士在给17名员工发放工资时,误操作导致发了两个月的工资。
这17名员工突然得到两个月的工资后,也是大为惊讶,不过他们并没有向物业公司反映,而是不声不响地用了。
几个月后,王女士主动辞职了,她觉得在这家物业公司干得没啥前途,而那17名员工也陆续辞了职。
后在盘点时,物业公司财务对公司账目进行了一番审核,这才发现了王女士发错工资的问题,导致公司损失了4.7万元。可是那17名员工都已经离开了,公司无法联系到他们。
物业公司认为,这既然是王女士失误造成的损失,那就该由王女士来承担,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王女士赔偿这4.7万元。但是劳动仲裁委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为此,物业公司不得不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诉求仍然是要求王女士赔偿4.7万元的损失。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一方坚称:
1、本公司安排王女士发放工资,是出于对王女士的信任,可是王女士在明知发放工资需要U盾和验证码的双重验证下,仍发错了工资,这说明王女士存在重大过错。
2、那17名被错发工资的员工已经离职,至今尚未联系上,这笔损失已无法挽回。
由此可见,王女士应当为其过错买单,本公司有权要求王女士赔偿这笔损失。
可是王女士辩称:
1、本人在发放工资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本人是根据公司的工资单发放的工资,如果发错了工资,那应该是工资单的问题。
2、本人的职位是出纳,并没有核实工资单准确性的义务,而公司有其他途径可以挽回这部分损失却不去做,只盯着本人,这不具有合理性。
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王女士错发工资到底是工资单的问题,还是王女士的个人问题。
首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院调查发现,在事发当月,财务部门出具的工资单并没有问题。而王女士作为出纳,其职责涉及资金转移等重大操作,却在同一天发放了两次工资,这说明王女士并未尽到审慎义务。
法院认为,王女士的确存在重大过错。虽然王女士已经离职,但这个过错是在王女士在职时发生的,故公司有权要求王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法院还调查发现,王女士在发错工资后,直至王女士离职,这段时间那17名员工均未离职。
这说明如果在此期间公司能发现发错了工资,是可以顺利追回这部分损失的。
可公司的财务部门却未能在此期间审核出工资发错问题,直到那17名员工均离职后才发现。
法院认为,公司对于这个损失的扩大,也存在一定的责任,这属于公司的经营风险。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由王女士向公司支付2000元的赔偿金。由于王女士早已离职,故王女士应当一次性支付这笔赔偿金。
公司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明明是王女士存在重大过错,怎么才赔2000元,哪怕赔一半也行,于是公司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由于物业公司与王女士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