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位大妈在公交站搀扶起一位摔倒的7旬老太,然而老太却指控自己是被大妈挤摔倒的。警方介入后,发现公交车站的监控没有拍到是谁撞倒了老太,这导致事件陷入僵局。事后,老太坚持认为自己是被大妈撞倒的,于是将她告上法院,索赔4万余元。
(来源: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早上7点多,吴大妈准备送小孙子去挤公交上学,然而今天等公交的人格外多,而且不乏一些老头老太。为了能让小孙子有位置可以坐,吴大妈早就准备好与这些老头老太一较高下了。
当公交车缓缓驶入车站后,这些个老头老太迅速往车上涌去,吴大妈也不甘示弱往前挤去。而就在这场混乱中,一位7旬老太一不小心摔倒了在地,但没有人去搀扶她。
吴大妈见状,本来不打算搀扶,但小孙子却指了指老太对吴大妈说:“奶奶,这位老奶奶摔倒了,我们去扶一下吧!”
看着孙子那纯正善良,吴大妈心软了,她连忙上前搀扶起老太。可谁曾想,吴大妈本是做好事的,结果却被老太给赖上了,她紧紧抓住吴大妈的手,声称是吴大妈将她撞倒的。
吴大妈赶紧向老太解释,自己只是好心帮忙,但老太根本不听,执意要吴大妈负责。
无奈之下,吴大妈只得报警求助。警方很快便赶到现场,并去调取了公交车站台的监控,可是由于角度问题,无法看清到底是谁撞了老太,于是这起案件就一直搁置着。
一段时间后,老太便将吴大妈告上法院,要求吴大妈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老太声称:自己当时站在吴大妈的身后,可吴大妈突然往后退了一步,导致其摔倒受伤的。如果不是吴大妈碰的,她会那么好心来扶?
吴大妈辩称:事发当天下着雨,大家都打着伞,谁也看不到谁,而且当时大家都在挤公交,老太是怎么摔倒的,谁都不知道,自己只是出于好意才上前搀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此可见,老太既然主张自己是被吴大妈给撞倒的,那她必须得先拿出吴大妈存在撞倒她的事实证据。
可是根据警方调取的监控来看,并没有发现吴大妈有撞倒老太的行为。由此可见,老太只是嘴上陈述是被吴大妈撞倒的,但并没有确凿证据。
此外,监控中可以看到吴大妈扶起老太的行为,但不能就此认定老太就是吴大妈撞倒的。
由于事发时有不少老头老太在挤公交,指不定老太是被其中哪一位挤的。
因此,老太的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法院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值得鼓励和倡导的行为,它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和责任感。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老太的全部诉请。
失魂落魄
终于有次正常
用户10xxx45
国家需要立法,保护正义之人。
伍哥
驳回,赞
树叶
疑罪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