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父亲将儿子骗进精神病院后,17年不愿意接回,儿子向往自由,希望可以出院,精神病院也表示,男子已符合出院标准,但家人至今没有接他出院。“不生活在这个家庭的人,无法体会。”事情曝光后,81岁的父亲回应,哪个能保证他出来后不出问题? (来源:齐鲁壹点)
唐某今年51岁,成都人,一米八大高个。 唐某34岁的时候,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父亲觉得不能放任这种情况,必须把唐某送到精神病院。 而后,父亲以到重庆走亲戚为由,让唐某一起来到重庆,然后将唐某送到某精神病院,强制唐某住院治疗。 唐某发现真实情况,大吵着要出院,医院哪里可能同意? 就这样,唐某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大概4个月后,唐某的精神分裂症已经得到控制。
医院评估说,唐某已符合出院标准,并通知唐某父亲,将唐某接回。 不料,父亲拒绝,其他家人也拒绝,时间一拖就是17年,至今未能出院。 唐某原本是清瘦的一米八大高个,住了17年的精神病院,加上药物副作用,头发变得稀疏,他索性剃成光头,牙齿也掉了几颗,完全不是之前的模样。 这些年来,唐某多次和家属、院方、社区沟通,希望可以出院,他向往自由,可全都遭到拒绝。 唐某生弟弟回应说,“这是偶然造成的悲剧,就像失手打碎的花瓶,再也无法复原。” 81岁父亲更是直言:“哪个能保证他出来后不出问题?出院后如何工作、生活都是难题。”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父亲将唐某送到精神病院的时候,并未发生实际伤害或者有实际伤害危险的情况,所以唐某的治疗,是“自愿”。 现在的问题是,医院说唐某没有问题了,唐某想出院,家属不接,怎么办? 《精神卫生法》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有网友可能已经发现,第四条、第五条都是原则性规定,只说了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没有说精神病患者想出院,家属不接有什么后果。 我国精神病管理方面的现状是,病人稳定,可以回归社会了,只要监护人不同意就出不了院,医生觉得患者可以出院了,患者也想出院,家属不接就没办法出院。 关于网友说,唐某父亲已经八十多了,不出意外,唐某一辈子出不去了。 不是这样的,《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父亲过世后,唐某的监护人会变成其他近亲属,如果其他近亲属同意接唐某出院的话,唐某是可以出院的。 最后,笔者之前因为一些事情,进过精神病院,里面都是些可怜人,原因千奇百怪,不值一提的小事有时候到她们身上就是过不去的坎,把自己弄成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