嘴馋的代价!黑龙江省密山市,男子为了吃点“野味”,将伴有农药的10斤水稻撒在野鸭子出没的地方。次日,男子来到“投毒地”,一次性收获了162只野鸭子。岂料男子准备离开时,被农场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虽然男子赔偿了农场89000元,且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不过依旧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狩猎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宣判后检方提起抗诉,认为法院定罪错误,二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农垦中级法院)
据悉,男子李某是当地居民,在5年前的一天晚上,李某嘴馋想吃野味,遂驾驶面包车来到某农场,在野鸭子经常出没的地方,撒上了拌有农药的稻谷。
次日,李某再次来到投毒地点,共捡拾到162只野鸭子,可是还没等李某离开现场,就被农场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报警。
经查,李某的投毒地点,位于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域内,且李某毒害的野鸭子,是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后李某与农场达成赔偿协议,李某赔偿农场89000元,并公开道歉。不过李某依旧被检方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认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于禁猎期在自然保护区内使用投毒的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狩猎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故李会应按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变更。
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当庭亦对可能判处的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因犯罪造成的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宣判后,李某不服,对认定罪名有异议,认为应构成非法狩猎罪而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原判决量刑较重,检方同样提起抗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李某投毒的位置位于农场,远离居民区,不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险,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保护的法益。
第二,李某投放十余斤的拌药水稻,目的是为了药鸭子吃肉,其主观上并非明知自己投毒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放任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死亡或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结果。
第三,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李某以投毒的方式毒害野鸭子为了吃肉的行为,仅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不应适用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狩猎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判决刑期明显不当。
检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审法院查明,李某投毒的位置位于农场,远离居民区,不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险,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保护的法益,应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