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男子与女子相识8天后闪婚,付了16.8万元彩礼。谁料,婚后不到半年,女

重瓦下庆 2025-03-31 10:12:28

福建福州,男子与女子相识8天后闪婚,付了16.8万元彩礼。谁料,婚后不到半年,女子跑回娘家后不再回来,男子气愤不已,可更让他气愤的是,女子婚前竟背负30多万外债,债主们直接将电话打到了男子手机上,男子想离婚并要求退还16.8万彩礼,但女子却有截然不同的说法。

来自3月26日的报道,2024年9月份,方强和李红通过朋友介绍认识。

第一次见面,两人对彼此的印象不错,所以相互留了联系方式。

刚好那段时间,方强的家里人一直催婚,他觉得压力很大,李红的出现,让他觉得自己就像抓到了救命稻草。

他觉得李红各方面都不错,可以先把婚结了,感情的事,后面再慢慢培养。

方强问李红,敢不敢和他闪婚?李红笑笑说,有何不敢,你敢娶,我就敢嫁。

所以,认识第3天的时候,方强给李红转了3.5万块钱,算是把婚定下来了。

李红收到方强的钱,觉得他是一个大方,肯为自己花钱的男人,对他的印象又加了一分。

而方强的家人知道他有结婚对象后,高兴得不得了,天天催他,让他赶紧把李红娶回家,以免夜长梦多。

于是,两人认识第8天就在父母的催促下,把结婚证领了,领完证后,方强给李红转了13.3万的彩礼。

本以为,结婚后,从此两人甜甜蜜蜜,白头到老,没想到,结婚不到半年,李红就告诉方强,她要回广东上班。

李红自从离开家后,至今都不再回福州,方强盼啊盼,李红就是不肯回,也不愿意接他电话。

白天方强给李红打电话,她说上班忙,晚上再聊,晚上方强给李红打电话她总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脱不接电话。

这让方强气愤不已,可更让他气愤的是,有一天,有一个催债电话竟然打到方强那。

后来经过打听,方强才知道,结婚之前李红竟然有30多万的外债。

方强灰心了,他不知道自己的婚姻能有多远,他不能接受人财两空这样的结果。

思来想去,方强找到记者,希望他们能帮助自己,解决好这件事。

记者在方强的协助下,很快找到李红,李红说,方强骗她,他明明没有车却骗她说,自己有车有房。

更让李红受不了的是,他在外面还欠有7、8万的外债,而且征信都被拉黑了。

李红担心,跟他在一起,他们生下的孩子会受牵连,所以,就一直不接方强的电话。

方强听完气愤不已,他说,他是帮公司开车的,公司的车他随时可以调配,他并不是有心要骗李红,他只是没有明白地解释那辆车是否是他的私人车。

方强说,自己只是欠了7、8万,而李红欠了30多万,他说他要离婚,希望李红能把16.8万彩礼退了。

李红觉得不可思议,婚已经和他结了,还在他家住了那么久,怎么可能把彩礼全部退了?

李红说,她不可能退彩礼,让方强走法律程序,她愿意按照法律程序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 以下3种情形下,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方强和李红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过他们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不到半年),且李红离开后不再回来。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高,符合“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形。

所以,方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是否全额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需要法院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

婚前方强和李红都有债务,这些债务需不需要一起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如果方强和李红在婚前都有债务,这些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

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些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那么这些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那么,他们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双方可以协商清偿方式;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此,我想说,婚姻关系需要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在这个案例中,李红在婚前隐瞒债务,婚后又迅速离开婚姻关系,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中的信任基础。

大家认为呢,对于这个案例,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文中人物化名)

0 阅读:1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专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