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ST旭蓝实控人被罚5.89亿元

新浪财经 2025-03-31 17:38:28

近日,*ST旭蓝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因在债券市场和A股市场的信息披露都存在虚假记载,并涉嫌欺诈发行,与其他12名相关责任人一起,遭河北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实控人被处罚款5.89亿元。此外,上市公司因存在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报的涉嫌违法情形,同日又遭深圳证监局事先告知行政处罚。

*ST旭蓝控股股东和实控人涉嫌债券、股票欺诈发行

2025年3月28日,*ST旭蓝(000040.SZ)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5]1号)。

该事先告知书显示,*ST旭蓝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发行公司债存在欺诈发行。

2015年至2019年,东旭集团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分别为43.76亿元、96.01亿元、128.33亿元、141.49亿元、68.66亿元,虚增2015年至2018年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15.48亿元、34.15亿元、47.31亿元、54.62亿元,虚减2019年年度利润总额21.55亿元。2015年至2018年,东旭集团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等方式,各期末分别虚增货币资金79.57亿元、247.72亿元、447.90亿元、337.21亿元。

东旭集团发行的“18东集02”“18东集03”公司债发行文件引用2015年至2017年年报数据;控股股东在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所披露的“18东集02”“18东集03”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以及2015年至2019年年报,均采用上述虚增或虚减收入、利润及货币资金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月10日,证监会批复东旭集团发行债券申请,批文号为“证监许可〔2018〕92号”。2018年9月3日、10月24日,东旭集团分别发行“18东旭01”“18东旭02”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分别为26亿元、9亿元。东旭集团在发行上述债券的申请、公告文件中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5年、2016年年报相关数据,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其次,*ST旭蓝实控人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已经退市的ST旭电(000413.SZ)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2015年至2019年,ST旭电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分别为18.14亿元、37.05亿元、43.06亿元、42.90亿元、26.4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8.63亿元、13.69亿元、13.15亿元、14.45亿元、6.35亿元。

2015年至2022年,ST旭电以原材料采购名义,向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发生金额分别为22.14亿元、24.67亿元、16.42亿元、64.84亿元、63.68亿元、6.81亿元、6.58亿元、0.30亿元,导致ST旭电在股票市场以及债券市场披露的2015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而且ST旭电在2017年10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告文件中引用了上述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2015年、2016年年报相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策划ST旭电虚构业务、为东旭集团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构成组织、指使ST旭电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指使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此外,李兆廷及东旭集团还组织、指使*ST旭蓝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018年至2020年,控股股东以预付资金形式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金额分别为61.89亿元、19.34亿元、1.23亿元;2018年至2022年年末,公司被东旭集团占用资金的余额分别为60.01亿元、76.86亿元、78.09亿元、77.96亿元、77.96亿元,对于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均未在2018年至2022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李兆廷和东旭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ST旭蓝为东旭集团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构成组织、指使公司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综合上述三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河北证监局对控股股东东旭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83亿元罚款;对实控人、东旭集团时任董事长李兆廷给予警告,并处罚款高达5.89亿元;对东旭集团时任董监高郭轩等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25万元至1500万元不等的罚款。

鉴于李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违法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法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李青、吴红伟违法情节较为严重,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月29日,同一实控下关联方嘉麟杰(002486.SZ)公告了上述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东旭集团及实控人李兆廷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事。

*ST旭蓝因存重大信息披露遗漏、未按时披露年报也遭处罚

3月28日,*ST旭蓝又公告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7号)。

据该事先告知书,如上所述,*ST旭蓝未在2018年至2022年年报中披露公司被东旭集团以预付资金形式占用巨额资金的信息,存在重大信息披露遗漏。

此外,*ST旭蓝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报,直到2024年7月5日,才完成上一年度年报披露。

综合上述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深圳证监局对*ST旭蓝、时任董监高卢召义等人予以警告,并处以25万元至1200万元不等的罚款。

因侯继伟、卢召义、王甫民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分别采取10年、5年、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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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小鸟她先生

小鸟她先生

3
2025-03-31 19:20

接下来就是上海某服装企业了

石头

石头

2
2025-03-31 23:32

行政处罚加刑事责任,十年至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