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女子耐不住寂寞,隐瞒“军嫂”身份,与另一名男子发展为情侣关系,并2次怀孕。男子知道女子是“军嫂”后提出分手,结果女子不愿意了,多次扬言要自杀。男子实在忍无可忍选择分手,结果女子真的自杀。经抢救后,女子将这件事告诉了丈夫,丈夫随即报警。可男子却认为,自己是强迫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寇某于2007年与现役军人陈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寇某认识了万某够,两人迅速发展为情侣关系。
寇某与万某交往一年后,寇某怀孕,结果在医院的时候,万某知道了寇某的”军嫂“身份,遂提出了分手。
可是寇某说什么也不同意,扬言要是分手,她就自杀!
但是寇某真的做出什么傻事,万某只能继续与寇某交往。
岂料在后续的交往中,万某与寇某经常因为琐事发生口角,万某实在是受不了寇某的脾气,再次提出了分手。
结果,寇某伤心不已,在家中打开煤气准备自杀。经抢救后寇某把这件事告诉了陈某,陈某随即报警。
随后,万某就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军婚罪“立案调查, 并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
可万某却辩称,并不是破坏军婚,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在认识寇某之前,万某并不知道寇某已经结婚,且是军嫂的身份。
第二,知道寇某是军嫂后,万某当即决定与寇某断绝关系。但是寇某多次实施自杀行为,威胁万某继续与其保持关系。
综上,万某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继续与寇某保持关系,是被胁迫的。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万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
法院审理时查明,寇某隐瞒军嫂的事实,与万某确定情侣关系。后万某知道事实后,继续与寇某维持了3年的情侣关系。
该事实已经得到了寇某、万某的确认。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万某在明知寇某是军嫂后,依旧与之同居,即便是受到了寇某的威胁,但是并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解除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军婚“的构成条件,应依法认定破坏军婚罪。
考虑到万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 有悔罪表现;(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