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一男子发现妻子竟背着自己给岳母转了122万余元,想到岳母才被诊断出癌症没多久,担心再不把钱要回来就打水漂了,于是一纸诉状将岳母告上法院,以其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岳母还钱。一审法院判决岳母返还82万元,但岳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给出了不同结果。 (来源:长江云新闻) 2021年5月,男子杨某和妻子高某登记结婚。婚后,高某前往在北京某美容院担任店长一职,收入不菲,而杨某因没有固定工作,所以就在家操持家务,家里的一切开销均由高某承担。 这样女主外男主内的生活维持了3年,直到岳母周某被确诊为癌症。 那天杨某偶然查了下银行账户,发现妻子高某竟通过转账的方式,累计给岳母转去了122万余元,可高某从未提起过。 杨某认为自己作为丈夫,有权利知道这些巨额转账的用途,况且这些财产均是婚后所得,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当杨某找高某就转账一事讨说法时,却被高某一句:“这些钱不都我赚来的吗?我妈生病了需要治疗,我转点过去难道不行吗?” 杨某对此十分生气,他认为周某患的是癌症,如果要治疗那就是个无底洞,甚至还可能继续贴钱进去。 杨某担心钱会打水漂,于是作出了一个重大决定,他将岳母周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归还其中的不当得利98万元。 周某没想到自己第一次上法庭,居然是被女婿给告了,气得多次指责周某没良心。 在法庭上,周某明确解释了这122万元转账的缘由。 首先,高某在美容院担任店长,但美容院都是有业绩的,所以周某时常会去充会员为高某做业绩,事后都会转回。 其次,高某在北京开销比较大,杨某在家照顾家庭开销也不小,所以周某时常会拿钱出来帮忙垫付。 第三,周某确诊癌症后,医疗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高某拿出了部分钱是给周某治病用的。 可是杨某并不认可这个说法,他认为高某未经其同意就把钱转给周某,这就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所以坚持要求周某还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高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至母亲周某的银行账户,除了其中的部分属于冲业绩以外,还有86万余元无法说明具体用途。 最终,法院本着缓解家庭矛盾的目的,酌情认定周某应当返还82万元。 周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周某坚称认为这些钱并非不当得利,同时她提交了高某在北京工作所需租房的记录,买车还贷的记录等。试图证明杨某和高某的生活压力大,转账是为了帮助他们减轻压力。 但杨某则反驳称,高某在担任店长前收入一直不高,家里的一切开销都是自己去借的,外面的债务都还没还清,哪来的这么多钱转给周某。 此外高某转钱给周某,自己毫不知情,所以周某取得这些款项并非善意。 1、对于这起纠纷,虽然杨某占了个法理,但情理上杨某已经输得一败涂地。 不过这既然是打官司,那肯定是需要考虑法理,附带再考虑下情理。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高某不得不声不响地就把夫妻共同财产给用了,就算杨某在家不工作不赚钱,那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处理权。 因此,高某的行为的确侵犯了杨某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按照杨某所说,高某之前工资不高,没有这么多钱,可现在却出了这么多钱,杨某难道不怀疑下钱的来源吗? 当然这并非本案的重点,重点是这些钱未经杨某同意,就转给了周某,哪怕周某是高某的亲生母亲,这在法律上也是违法的,属于不当得利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因此,周某的确应当返还这笔不当得利的钱。 2、高某与周某是母女关系,周某患了癌症是需要钱治病的,而高某作为女儿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因此,在高某给周某的转账中,应当考虑扣除这部分赡养费。 此外,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就算是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以均分为原则。 现在杨某主张周某要返还夫妻共同财产,而从现有证据来看,周某并没有什么过错。 因此,周某即便要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也无需返还全部。 最终,二审法院酌情认定在扣除15万元的赡养费及医疗费用后,周某只需返还35万余元即可。 对此,您怎么看? 妻子给母亲转账122万 丈夫起诉返还
河北承德,一男子发现妻子竟背着自己给岳母转了122万余元,想到岳母才被诊断出癌症
雷雷说趣
2025-04-01 15: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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