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上班的蛋糕屋是按小时结算工资的,原本一个月她能拿到5000多,可自从她拒绝店长去支援别的门店后,排班时安排的工时明显少了很多,一个月下来她才拿了3000多,女子觉得自己被针对了,但店长却表示,店里人员过剩,谁配合工作就排谁,排班不需要经过你们同意!
据1818黄金眼3月30日报道,陈大姐站在镜头前,哽咽着说道:“店没开我就过来上班了,没功劳也有苦劳,我上班一直勤勤恳恳的,从来没有不听话什么的。”
陈大姐是安徽人,她说她一家人都租住在杭州,她在一家蛋糕屋上班,平时工资是按工时结算的,一般来说,一个月到手也有5000多元。
陈大姐在蛋糕屋上班已经快3年了,2月份的时候,店长微信给她留言,说是店里人员过剩,而另外一个门店需要支援,因为比较之下,她家离那个门店比较近,所以想让她去支援。
陈大姐打开导航看了一下,发现那个门店离自己家有7公里,而由于电瓶车老化了,现在开4.3公里上班,每天回家都要充电,所以如果去那边上班的话,就得换新电瓶了。
陈大姐觉得犯不着因为此事去换新电瓶,而且家里用钱的地方又多,能省就省点吧,再说了,家里还有两个孩子需要照顾,如果去那边上班,就顾不上家里了。
考虑再三后,陈大姐还是拒绝了店长的要求,当时店长回复说,那以后休息就多了,4个小时的班会比较常见。
后来,陈大姐想想这样直接拒绝了也不太好,于是就又找到店长,提议能不能大家轮流去支援,或者让她去,然后报销来回的地铁费,但店长没有同意,最后还是叫了两名店员,再加上她自己,三个人轮流去支援的。
而且陈大姐发现,她们不但报销了地铁费,甚至连来回的的时间都算了工时。
可她2月份却是按最低工时上的班,工资只拿到了3000多,而其他的同事只比之前少了一天的工时。
陈大姐原以为那是店长一时之气,等气消了也就好了,没想到三月份的排班出来,她还是和别的同事不一样,上半天的班特别多,而店长却说按需上班,谁配合工作就排谁,排班不需要经过你们同意!
陈大姐觉得这太不公平了,明显是店长在针对自己,想想自己平时也算是很好说话的,要是谁有事让自己顶个早班,只要没什么特殊情况,自己总会答应的。
陈大姐很是郁闷,家里有两个孩子要养,老家还有父母,如果自己每个月只能拿3000多,那夫妻俩一个月一共只有6000多,扣掉房租2800元,以后这日子该怎么过?
为了能得到公平对待,陈大姐找过督导,找过经理,也找过劳务派遣公司,试图让他们出面帮忙协调,甚至还把此事反映到劳动监察部门,但事情还是没能解决。
无奈,陈大姐又找到记者帮忙,但当记者找到店长时,她的说辞却和陈大姐所描述的有所不同,但她却拒绝当面和陈大姐把事情说清楚。
最后,陈大姐表示,如果还是协商不成,她会再找职能部门反映的。
1、店长要求陈女士去别的门店支援,陈大姐可以拒绝吗?店长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工作地点)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员工必须服从跨店调配,那么店长要求陈女士去别的门店支援,就应该和陈女士协商一致。
要是陈女士有足够的理由,她是有权拒绝去别的门店支援的,而且门店不得以此为由侵犯她的合法权益。
而陈女士是因为支援的门店离家有7公里,比较远,她的电瓶车又老化了、而且家里又需要照顾等原因,才拒绝了店长的要求的,这些理由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正当理由。
因此,倘若确实是店长因为这件事针对陈女士,排班时故意减少她的工时,那么,店长很有可能因侵犯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而被认定为违法。
2、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陈女士属于劳务派遣员工,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保障其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且不得因拒绝不合理工作安排而退回或减少待遇。派遣单位(劳务公司)未履行监督义务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事件中,当陈女士找到劳务派遣公司反映情况时,却被对方数落了一顿,说她人品不好,到处去投诉,还让她给店长送礼,请店长吃饭,再跟店长道个歉。
而当记者试图让劳务派遣公司帮忙协调时,对方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还让找店长协商解决。
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履行监督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
(信源:1818黄金眼-202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