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女子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之后身体一直不太好,医生说女子自然受孕的概率很低。可丈夫一心想要个儿子,逼着女子生二胎。女子不同意,丈夫就以离婚来威胁,甚至还分了居。之后,丈夫便提起了离婚诉讼。 (来源:齐鲁壹点) 陈女士和丈夫张某相识于2009年,在经过3年多的恋爱后,二人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二人的女儿小张出世。 不过,张某并不是很开心,因为张某的父母就想要个孙子。张某其实也想要个儿子,可即便二人努力了多次,但一直没有结果,这可把张某急坏了。 后陈女士和张某去医院做了检查,医生认定是陈女士的问题,是陈女士年纪渐长,身体也不如从前,再加上工作的压力大,所以很难怀上孩子。 在诊断结果出来后,陈女士的压力更大了,不过她觉得女儿也不错,不是非得要儿子。 但是张某却不愿意,他要求陈女士必须遵循婆家的意思,必须要生个儿子出来。 2020年,陈女士和张某去尝试了试管婴儿,可多次失败的经历让二人的关系降到了冰点。 从那以后,争吵成了家常便饭,2021年初,两人彻底开始分居。 在分居期间,二人多次协商离婚,陈女士打算要女儿的抚养权,可张某就是不同意。最终,张某将陈女士告上了法院。 在法院的调解过程中,张某十分委屈地表示:“我和我的父母就是想要个儿子,这不是很正常的吗,以后儿子是要传宗接代的,女儿嫁出去了就是泼出去的水。” 陈女士则更加委屈:“他根本就没考虑我的感受,生孩子有多痛他知道吗,而且医生都说了我很难怀孕,试管婴儿没成功也不是我的过错,凭什么都怪到我的头上,我的确不想再生了,这难道有错吗?” 1、那这个生孩子的事,到底该听谁的呢? 按照《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也就是说,生育权不只是女方的权利,男方也享有生育权。 因此,张某要求陈女士再生个儿子,也没有什么错。 但是医生诊断认为,陈女士很难自然受孕,且二人多次试管婴儿都没有任何效果,这说明陈女士不是不愿意生育,而是无法生育。 后来因为失败次数太多,陈女士便产生了不想生育的想法,这也符合人之常情。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因此,张某不得再强迫陈女士必须生育。 2、那如果二人离婚,女儿该由谁来抚养?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陈女士的女儿小张是在2013年出生,二人分居是是2021年,那么小张应该至少是8岁了。 既然如此,首先要遵循小张的意思,看他是准备跟谁一起生活;其次要按照最有利于小张成长的条件来安排抚养权。 现在张某一心想要儿子,那么他离婚后肯定会再娶媳妇生儿子,那对小张的关心会更加少。 而陈女士本就不容易怀孕了,所以她可能未来只有小张这一个孩子,所以她会将爱全部倾注到小张身上。 因此,将小张判给陈女士是最有利的。 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小张由陈女士抚养,张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万元,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再补偿陈女士35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高龄女子不愿再生育 丈夫起诉离婚
广东东莞,一女子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之后身体一直不太好,医生说女子自然受孕的概率
雷雷说趣
2025-04-02 22: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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