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花2.38万,给父亲买了一块墓地,使用期是50年,15年后,男子的父

生灵看客 2025-04-04 21:30:18

上海,一男子花2.38万,给父亲买了一块墓地,使用期是50年,15年后,男子的父亲去世,他去安葬父亲,却惊讶的发现,墓地上竟住着别人,已经住了5年了,墓穴被“一墓二卖”,父亲已经无处安葬,陵园却轻描淡写的说“工作失误”,男子大怒,一纸诉状把陵园告上法庭,索赔35万,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2010年3月,施先生决定为父亲选一块墓地。

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无法回避的话题,而作为子女,对父母应该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

选了很久,施先生看中了一处墓地,2.38万的价格,使用期是50年,此处山清水秀,风景怡人,父亲百年后长眠于此,入土为安,也算做儿女的尽到了孝道。

于是,施先生毫不犹豫的跟陵园签订了合同,随后就支付了全款。

买完墓地后,施先生的父亲于2025年2月寿终正寝,施先生一家悲痛欲绝。

亲朋好友都来吊唁,施先生也强打精神,安排父亲的丧葬事宜。

可他万万没想到,当他准备把父亲安葬在15年前购买的墓地时,却被陵园告知,墓地已经有人入住了。

这时,施先生才得知由于陵园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一墓二卖”,他精心为父亲选的墓地,已经在2013年又被出售,而且,2020年已经被使用。

更让施先生心急如焚的是,该陵园已经没有同等规格的墓穴,安葬施先生的父亲。

也就是说,施先生的父亲一时半会,没办法入土为安,这让孝顺的施先生痛心不已,无法接受。

他提前15年,给父亲选择了栖身之处,到头来竟然被一墓二卖,父亲无处安身,这个结果,让施先生火冒三丈。

可事情已经发生了,施先生也没办法,他只能把父亲的骨灰,寄存在殡仪馆,然后给父亲另寻墓穴,另行择期落葬。

施先生要求陵园给自己一个说法,赔偿自己墓穴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但陵园觉得施先生狮子大张口,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施先生一纸诉状,把陵园告上法庭。

原来以为房子一房多卖,没想到死人的房子都可以一房多卖,现如今,出现什么奇葩事件都不足为奇。

活人买房都有房产登记,可以查询,逝者买墓地是不是也应该有统一的系统登记?主导权放在墓企手里,早晚还会出这样的问题。

估计是墓地以为客户暂时用不到这个墓地,就先又卖给别人使用了,将来这事越来越多!再过两三代谁还给你上坟呀!墓地会依此类推的算无主墓转卖给刚去世的人了,更别想无主墓占千百年!

非法占用他人墓地属违法行为,购墓者可先协商要求恢复原状,协商无果可向土地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若墓地购买合法,法院将支持停止侵害并赔偿。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施先生与陵园签订了墓地认购合同,并支付了全款。双方约定了墓地的位置、价格、使用期限等条款,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

但陵园没能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先生提供指定的墓地,反而将同一墓穴再次出售给他人,并导致他人已经实际占用该墓穴。这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

陵园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如提供同等规格的墓穴,但本案中已无同等规格的墓穴可供提供、采取补救措施,如提供其他合适的解决方案,或者赔偿损失等。施先生有权要求陵园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陵园不仅违反了与施先生之间的合同义务,还严重侵害了施先生对父亲的悼念和安葬权,给施先生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墓地对于逝者家属来说,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是寄托哀思和纪念逝者的重要场所。陵园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义务,还侵害了施先生的人格权。

施先生有权在要求陵园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施先生因陵园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多方面的损失,包括墓穴购置费的损失、因另行择期落葬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如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等。

陵园应当赔偿施先生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陵园赔偿施先生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

信源:鞍山云20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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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97

用户10xxx97

4
2025-04-05 00:14

看下来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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